(2022)川 0112民 初3167号
诉讼请求:
一、判决确认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号的住房归原告单独所有。
二、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到相关机构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三、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5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成都市****************号的住房归女方所有,女方需向男方支付人民币**********元。其中包括首付款借支******的伍万元,1-4月份陶**支付的按揭款八千元,**需在2011年5月16日前付清所有相关费用,即办理完手续后陶**需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相关手续。”2022年初,被告要求原告提前结清按揭,并表示结清后将及时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3月2日原告还完按揭贷款后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却诸多借口,一再推诿,至今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开庭后经法官调解,对方表示配合过户,原告实现了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