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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琼一分检刑不诉〔20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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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我们律所律师研判团队仔细审阅案件卷宗后发现案件存在证据疑点,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出疑点以及递交辩护资料。

案件详情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一分检刑不诉〔2024】34号


被不起诉人朱XX(绰号“黑哥”),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联丰村委会高XX。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3年8月11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9月15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曹X,河南XX律师辩护人邱XX,海南XX律师。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3年12月15日移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3年12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万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4年1月24日至2月24日,自2024年3月29日至4月29日)万宁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04年4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朱XX得知其婶子、被害人李XX次日要拿钱去买瓷砖,觉得李XX有钱,就想去李XX家偷钱花。次日凌晨2时许朱XX进入李XX新建的位于万宁市和乐镇联丰村委会高XX的房子,朱XX在西侧房间立柜里盗窃了人民币约1.2万元,在经过客厅时惊醒了在客厅的泡沫床上睡觉的李XX,李XX认出了朱XX,朱XX遂掐李XX的脖子,并用瓷砖击打李XX的头、面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李XX系颈部等处损伤,气管变形,气管内臂瘀血等造成严重的机械性室息死亡。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XX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2024-06-04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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