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一分检刑不诉〔2024】34号
被不起诉人朱XX(绰号“黑哥”),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联丰村委会高XX。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3年8月11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9月15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曹X,河南XX律师辩护人邱XX,海南XX律师。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3年12月15日移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3年12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万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4年1月24日至2月24日,自2024年3月29日至4月29日)万宁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04年4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朱XX得知其婶子、被害人李XX次日要拿钱去买瓷砖,觉得李XX有钱,就想去李XX家偷钱花。次日凌晨2时许朱XX进入李XX新建的位于万宁市和乐镇联丰村委会高XX的房子,朱XX在西侧房间立柜里盗窃了人民币约1.2万元,在经过客厅时惊醒了在客厅的泡沫床上睡觉的李XX,李XX认出了朱XX,朱XX遂掐李XX的脖子,并用瓷砖击打李XX的头、面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李XX系颈部等处损伤,气管变形,气管内臂瘀血等造成严重的机械性室息死亡。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XX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