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男,2004 年*。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2 年8 月17 日被滑*公**抓获,2022 年 8 月 19 日被滑*公**指定居*监视居*,2022 年9 月27 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滑*公**取保候审,2022 年 11 月 24 日被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巩X,男,2001 年*。2022 年 7 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滑*公**指定居*监视居*,2022 年8 月6 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滑*公**刑事拘留,2022 年 8 月 17 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滑*公**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葛XX.河南XX律师。
滑*人民检察院以安**刑诉 (2022) 57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巩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提起公*。法*受理后,依法*用简***,组成*议庭,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制度,于 2022 年 12 月8 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公*机关*为,被告人赵X、巩XX*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X、巩X在上线指使下从*犯罪活动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应*从*、减轻处罚;被告人赵X、巩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X有*徒刑二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三万*千元,后*整为有*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民币三万*千元;判处被告人巩X有*徒刑二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三万*千元。提请依法*处。
被告人赵X、巩X对公*机关*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议,同意适用简***,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
被告人巩X辩护人葛*8凤*师*公*机关*控被告人巩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巩X具有*下从*、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巩X系自首,根据法*规定应**处罚; 2.被告人巩X认罪认罚,可以从*处罚; 3.被告人巩X无前科,系初犯、偶犯;4. 被告人文*程*较低,法*意识淡薄; 5.被告人巩X从*父母离异,父亲系聋哑残疾人,家*困难; 6.被告人巩X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报名当志愿者,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作出了贡*; 7.被告人巩X自身患有*状腺亢*症。综上,请求法*对其依法**处罚、免除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经*理查*: 2022 年 3 月份左*,被告人赵X与被告人巩XX* QQ 社交软件相*,同年 5 月份,被告人赵XX*国*社交软件“飞机”看到有*发布关**钱*分的广*,赵X便上网查*,知道该行为是违法*罪行为。同月 23 日左*,二被告人在 QQ 上聊天时,双***洗钱*分赚钱,赵X告知巩X该行为是违法*为,巩X仍决定进行该活动。2022 年6 月25 日左*,赵XX*“飞机”软件联系到洗钱*上线,咨询了洗钱*要提供的物品、提成*相**况,赵X和*X共同商*: 由赵X担任*介,巩X担任*主,向*线提供银行卡帮助洗钱*取报酬。后*X按照上线要求,让巩X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的照片,巩X发给赵X,赵X再转发给上线。
2022 年 6月28 日,在上线的安*下,巩X乘坐大巴**达河北省保定市,上线通*“飞机”软件向*X下发指令,赵X将指令传达给巩X,巩X按照上线的要求不断变更见面地点,期间上线通*支*宝口令红**别**给赵X 100元、300 元,作为巩X乘车、吃饭和*房*费*,赵X又通*支*宝口令红**发给巩X。当日 18 时*,上线安*巩X到达保定市莲池*的一居*小区,当日 20 时*,上线驾驶一辆白*XX商*汽车**小区附近将巩X带至郊外一村庄*路,在车*,巩XX*其从*的是违法*罪活动,仍按照上线的要求提供了身份证、手机,并登陆*名下交通*行卡 、 广* 银 行 卡 和*国*行卡 的手机银行 APP,在被害人将被骗资金*入其交通*行 账户后,巩X将该资金*转入广*银行账户,再从**银行账户转入中XX*行账户,最后**中国*行账户 转入上线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结束*,上线共支*给巩X 5624元*报酬。赵X未从*获利。
经**,2022 年 6 月28 日,被告人巩X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资金*涉案流水*计 464097 元,其中已查**害人的案件 7起,涉案金* 285209 元,
2022 年8月6 日,被告人巩X退缴赃款 5624 元。
另查*,被告人巩X于 2022 年 7 月24 日到滑*公**投案,2022 年 7月 25 日被滑*公**指定居*监视居*,应*抵刑期 1日; 2022 年7 月 25 日被滑*公**指定居*监视居*,经**人民检察院决定,于 2022 年 8 月6 日被滑*公**刑事拘留,共被指定居*监视居* 12 日,应*抵刑期 6 日。共应*抵刑期 7日。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法*予以认定。
法*认为,被告人赵X、巩XX*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机关*控罪名成*,法*予以支*。关**告人巩X辩护人提出巩X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2022 年 7月 24 日被告人巩X到滑*公**投案,公**关*其询问,被告人巩X未能*实供述与同案人赵X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不能*定为自首。被告人赵X、巩X在上线指使下从*犯罪活动,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系从*,应*从*、减轻处罚;被告人赵X、巩X认罪认罚,可以从*处理。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有*不同,在量刑上应**区别。公*机关*刑建议适当,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民币三万*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监视居*的,监视居*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巩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徒刑二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三万*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监视居*的,监视居*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 年8 月6 日至2024年 9 月28 日止;罚金*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巩X退出的违法*得人民币 5624 元*以追缴,由扣押单*上缴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法*或者直接向*南省安**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