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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 豫 0526 刑初 3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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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被告人争取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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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绰号小光头,男,1995 年。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 2016 年 7月 27 日被山东省淄博市柜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3 年 2 月22 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3 月 25 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葛君凤,河南XX律师

被告人王XX,男,1996 年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 年 2月 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3月 25 日被取保候审,经法院决定,2023 年 5月 26 日被束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X,男,1989 年 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3年 2 月 19 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3 月 25 日被取保候审经法院决定,2023 年 5 月 26 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X,男,1992 年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3 年2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3月25 日被取保候审,经法院决定,2023 年 5 月 26 日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刑诉[2023] 22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王XX、杨X、朱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 年 6月 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XX自朋友胡XX(在逃) 处得知,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转移资金可以赚钱。2022 年 11 月,被告人陈X向王XX借钱时,王XX告知陈X提供银行卡为胡XX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可以获取转移资金 15%的好处费。陈X表示愿意做,并与王XX约定由陈X经手的转账会为王XX抽取 5%的好处费。陈X通过王XX与胡XX取得联系后,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接收转账并转出至胡XX指定的其他账户。随后陈X告知被告人杨X提供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可以获利,如介绍其他人提供银行卡亦能从转账中抽成。杨X遂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陈X用于转账,并介绍被告人朱X将银行卡提供给陈X使用。朱X又介绍谷XX(另案处理)从事同样的行为。陈X将杨X、朱X、谷XX的银行卡号提供给胡XX,按照胡XX的要求将到账资金转移至其他账户,并根据胡XX的指示让杨X、朱X、谷XX到银行取现后转存至指定的其他账户。陈X自述非法获利 4000 元,王XX自述非法获利 2000 元,杨X自述非法获利 3000 元,朱X自述未获利。案发后,王XX、杨X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缴。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XX自朋友胡XX (在逃) 处得知,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转移资金可以赚钱。2022 年 11 月,被告人陈X向王XX借钱时,王XX告知陈X提供银行卡为胡XX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可以获取转移资金 15%的好处费。陈X表示愿意做,并与王XX约定由陈X经手的转账会为王XX抽取 5%的好处费。陈X通过王XX与胡XX取得联系后,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在江苏省无锡市其住处接收转账并转出至胡XX指定的其他账户。随后陈X告知被告人杨X提供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可以获利,如介绍其他人提供银行卡亦能从转账中抽成。杨X遂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陈X用于转账,并介绍被告人朱X将银行卡提供给陈X使用。朱X又介绍谷XX (另案处理) 从事同样的行为。陈X将杨X、朱X、谷XX的银行卡号提供给胡XX,按照胡XX的要求将到账资金转移至其他账户,并根据胡XX的指示让杨X、朱X、谷XX到银行取现后转存至指定的其他账户。陈X自述非法获利 4000 元,王XX自述非法获利 2000 元左右,杨X自述非法获利 3000 余元,朱X自述未获利。现查明,2022 年 11 月6 日,陈X广大银行尾号 8914 账户共接收、转移资金 8782.38 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 2 起,涉案资金8782.38 元 (上游诈骗犯罪被害人王X转账 5000 元、王Xx转账3782.38 元)。

2022 年 11 月7 日,陈XXX银行尾号 1793 账户共接收、转移资金 36800 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 4 起,涉案金额 23800 元(上游诈骗犯罪被害人潘XX转账 7000 元、张x转账 6500 元、卢xx转账 4500 元、李xx转账 5800 元)。

2022 年 11 月8 日,杨XXX银行尾号 5546 账户共接收、转移资金 40223 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 3 起,涉案金额 16788 元(上游诈骗犯罪被害人刘XX转账 5000 元、刘XX转账 9988 元、杨xx转账 1800 元)。

2022 年 11 月9 日,朱X建设银行尾号 6946 账号、工商银行尾号 3594 账户共接收、转移资金 168999 元,其中工商银行尾号 3594账户涉及电信诈骗 3 起,涉案金额 37999 元 (上游诈骗犯罪被害人马xx转账 5000 元、万xx转账 24000 元、田xx账 8999 元)。2022 年 11月 10 日,谷XX农业银行尾号 9379 账户共接收、转移资金 51509.78 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 2 起,涉案金额 42500元(胡xx转账 10000 元、王XX转账 32500 元)。综上,被告人陈X、王XX的涉案金额共计 129869.38 元,被告人杨X的涉案金额共计 97287 元,被告人朱X的涉案金额共计80499 元。

另查明,2022 年 11 月8 日,被告人王XX去到江苏省无锡市陈X等人所在的宾馆,11 月 10 日,陈X等人将谷XX银行卡内收到的钱款部分作为其四人好处费转到王XX招商银行卡内 9009 元随后王XX的该银行卡被止付,至 11 月 15 日该卡解封后,王XX将该款取出用作个人开支。案发后,被告人王XX的家属代其退出非法所得 11000 元,已由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上缴国库。被告人杨X在侦查阶段退出非法所得 3000 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X与朱X分别自愿退出 28000 元用于退赔被害人。2023 年 2 月2日,被告人朱X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星北XX附近路边被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X。2023 年 2月 19 日16 时40 分许,被告人陈X在上海市宝山区XX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于当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XX,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王XX、杨X、朱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中陈X、王XX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X、王XX、杨X、朱X在上线的指使下从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活动,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王XX系从犯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在四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四名被告人的分工、作用有所不同,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陈X、朱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杨X积极退出非法所得,被告人杨X、朱X自愿退赔上游被害人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四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被告人陈X王XX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杨X、朱X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 年 2 月19 日至2024 年 10 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具体日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社区矫正执行地江苏省灌云县;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朱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具体日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社区矫正执行地江苏省沐阳县;罚金已预缴。)

五、对被告人杨X、朱X分别退出的 28000 元依法按比例退赔给被害人,对被告人杨X退出的非法所得 3000 元、被告人王XX退出的非法所得 11000 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陈X的非法所得 4000元继续追缴。


  • 2023-02-04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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