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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
  • (2022)豫05刑终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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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一审减少法定基准刑4年,且不用承担1300余万的损失赔偿

案件详情

于XX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二审案

办案经过

此案是一起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刑事案件,被告人系境外诈骗团伙的成员,帮助境外诈骗团伙进行计算机系统的维修维护工作,当时从中国云南偷越到缅甸。

辩护人:河南XX师

案发后,经查明,于XX加入该诈骗团伙以来,涉及诈骗金额共计134XXXX9772.67元,非法获利约50000元。一审判决于XX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并责令三十日内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134XXXX9772.67元。一审判处后,于XX不服提起二审上诉。辩护律师接受于XX家属的二审委托后,积极会见于XX,了解案件信息,到法院复印卷宗材料,认真阅卷,充分进行案例检索,积极准备辩护意见等材料。经过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于XX在整个犯罪集团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二审期间于XX家属积极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对三人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处,同时认为原审判决要求于XX退赔在工作期间的全部诈骗数额不当。因此,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中部分项,改判于XX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同时撤销了责令于XX退赔被害人损失部分的判决内容。

本案经辩护律师努力,量刑从十一年六个月降低至七年六个月,罚金从十一万五千元降低至七万五千元,同时撤销了要求被告人退赔受害人高达134XXXX9772.67元的判决内容。

审理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XX


  • 2022-04-01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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