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桥西区人民法*刑事判决书
(2023)冀0104刑初572号
公*机关****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 中文*,群众,公*身份号码:XXX, 户籍 所在地:河北省石***栾*区柳**乡辛***朝康*XX,捕前住河北省石***桥西区平**XX32-2-301。无 业。2023年4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公**桥西 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桥西区人民检察 院批准,当日由石***公**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 于****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XX,河北XX律师。
石***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23]462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于2023年8月3日向 本院提起公*。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 行了审理。石***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吕XX出 庭支*公*。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 讼。现已审理终*。
经*理查*,2022年10月,被告人李XX虚构本市桥 西区中华*街与裕华**口XX对外承包* 事实,以合伙承包*停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陈XX人民币 25000元;后*于*博挥霍。
2023年3月6日,石***公**桥西分局立案;同年 4月6日,李XX被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未予退赔。
李XX在公*机关*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案审理期间,李XX之妻与陈XX达成*议,先行退 赔了陈XX人民币21700元。
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李XX 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 结书》,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 失,已获得谅解;建议对其从*处罚,判处缓刑。
公*机关*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李XX有*徒刑七个 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告人李XX的供述,被害人陈XX的陈 述,辨认笔录,转账记录及收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信息 及身份证复印*,石***XX**公**明,到 案经*,户籍*明*,党*关*证明,到案经*,户籍*明, 退赔款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以上证据,经*庭举证、质证,真实、合法、有*,本 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有*目的,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骗罪。 公*机关*控罪名成*。
到案后*XX如实供述其罪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 书》,主动退赃,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处罚。公*机关 调整后*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本院为保护公*财产权*,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 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 十四条和《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一万*。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3年4月6日起至 2023年11月5日止)(罚金*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 、责令被告人李XX退还被害人陈XX人民币33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北省石***中级人民法*。书面上诉 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