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某某**有*公*(以下简*某某**公*)与被告沧州某某股份**公*(以下简*沧州某某**公*)建设工程*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用简***,于2022年4月13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被告沧州运输**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某某**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支*工程*191310元*利*;2.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由:原告为被告进行房*维修、更换电缆及餐厅改造等一系列工程**。施*完成*,被告一直未将工程*支*,累计*欠原告191310元,后**账予以确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故诉至法*,请求依法*决。
沧州某某**公**称,对原告的诉求无异议,同意与原告庭下调解。
本案经*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8日至2021年9月14日,原告为被告进行了房*维修、电梯更换电缆及餐厅改造等一系列工程**。施*完成*,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对账,被告向*告出具了《结算单》,该《结算单》写明**工程*共计191310元。同时,原告均按照工程*称及金*开具了增值税普通*票,金*共计191310元。至今,被告未向*告给付该工程*。
本院认为,被告向*告出具的《结算单》系双**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时**告支*工程*,已构成*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工程*191310元*主张,本院予以支*。关***,实际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酌定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2月9日起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被告给付完毕*日止。本案经*解*效,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沧州XX集团股份**公***判决生效后*日内向*告沧州某某**有*公***工程*191310元*利*(利*以191310元*基数,自2022年2月9日起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被告给付完毕*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2063元,由被告沧州某某股份**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