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省兰州市城关*人民法*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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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国,甘*瀛强*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甘*瀛强*师*务所律师。
被告:朱X,男,199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甘*正天合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域,甘*正天合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江**恩服务外包**有*公*,住所地江**新沂市时*镇双*园A-205室。
法*代表人:王**,**公**行董*兼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公**工),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安**。
被告:XX*线财产保险**股份有*公*,住所地武*市江*区建设大道738号浙商*厦36层。
法*代表人:刘X*,**公**经*。
原告张XX与被告朱X、江**恩服务外包**有*公**XX*线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XX于2020年1月13日以已与各被告达成***议为由,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允许*范*内对自己的诉讼权**作的处分,符*法*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判员 郭**
二〇二〇年*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