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X*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X民初32X0X号
原告:郎XX,女,1XXX年3月2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重庆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吴XX,男,1XXX年10月1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秀屿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北京XX律师。
原告郎XX与被告吴XX隐私权*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不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被告吴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郎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当面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支*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XX万*。事实及理由:2020年X月,被告以搭讪方*添加原告为微信好友。此后*日,因原告心情不好,被告就约原告出来聊天,随后*原告带到被告播他人隐私的行为,本身即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故吴XX的行为侵犯了郎XX的隐私权。
关**XX是否应*以赔偿。《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成**精神损害的,被侵权*有**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吴XX以散播性爱*频相*胁,使郎XX精神上处于*惧之状态,遭受了精神损害,吴XX应*以一定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应*合侵权*的过错程*、侵权*为造成*后*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本案中,吴XX确曾*胁郎XX散播性爱*频,但其并未实际散播,未造成*XX隐私泄露。郎XX所称自己离婚、分手:也无证据证明*吴XX的拍摄性爱*频或威胁行为直接相*。因此,吴XX的侵权*为影响范*较小,对郎XX造成*精神损害后*也有*,而吴XX此前已经**支*了X万**偿,现郎XX再次主张*神损害赔偿,本院不予支*。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郎XX的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X00元,减半收取计XX0元,由原告郎XX负担XX0元,由被告吴XX负担XX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