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坝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0X民初13XX2号
原告:高X,男,1XX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XXX,公*身份号码X10X311XXXXX22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北京XX)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务所实习*师:
被告:重庆XX窗帘**有*公*,住所地重庆市沙*坝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X0010XMXXXXUXE
法*代表人:高X,**公**行董*兼经*,
第三人:夏XX,女,1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XXX,公*身份号码X0010X1XXXXXXXXX.
第三人:周XX,女,1XX1年3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坝区XXX,公*身份号码X102021XXXXX2121.
原告高X与被告重庆XX窗帘**有*公*(以下简*XX**公*)、第三人夏XX、周XX请求变更**公**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第三人夏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落不明,经*院公*传唤,公*期满**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席*理。第三人周XX经*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高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向*庆市沙*坝区市场监督**局办理法*代表人变更登记,涤除原告作为被告**公**法*代表人、执行董*、经*登记事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公**际控制人周XX于2022年X月1X日签署《股权*持协议》,原告于2022年X月22日完成*商*更登记成*被告**公***代表人。其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变更法*代表人,被告虽多次承诺变更,但始终*付诸*动。原告并非被告**公**东、员工,从*参与被告经*管*,现让原告担任*义上的法*代表人并承担相**任**原告权*,故诉至法*,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XX**公**作答辩。
第三人夏XX述称,周XX和*X都*我在XX西南房*开发**有*公**作时*识的同事,后*XX自己出来开**公**周XX的生意,我就到周XX的**公**班,周XX开的**公**较多,包*XX窗帘**公*、XX家***公*、XX服装设计**公*、XX美商***公*、XX景*林**设计**公*,这些**公**法*代表人全*都*高X,高X和*XX之前也是同事。周XX称其不方*同时*任*家**公***代表人,就让我担任XX家***公**股东,代持该**公*1%股权,但我并未实际出资。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周XX未作陈*。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企业信用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关**去执行董*兼经*及法*代表人通*书》及邮寄物流信息、《关**请召开股东*同意本人辞去执行董*兼经*及法*代表人通*书》及邮寄物流信息等证据,经*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XX**公***于2020年X月11日,系法*独资企业,其股东*重庆XX家***有*公*。
2022年X月1X日,高X(受托人、乙方)与周XX(委托人:甲方)签订《股权*持协议》,主要内容*:甲方*持有**为:重庆XX文*旅游*展(集团)**有*公**下的所有**合作**公**独立全***公*(以下简***公*)包*但不限于*庆XX美商***有*公*、重庆XX家***有*公*、重庆XX服装设计**有*公*、重庆XX窗帘**有*公*,甲方*托乙方*为该**公*100%股权*名义持有*,乙方*意接受甲方*委托并代为行使代持股权*的相**东**。甲方*为该100%股权*实际出资人,享有*100%股权*股东**,并有**得相**股东**;甲方*随时**本股权*持协议;乙方*享有*代持股权*产生的任**资或股东**,该等权**归*方*有。乙方*持**公**100%股权***公**经*管*过程*或行使其他与股东*份相**重大权**,就相**项*处理或表决须*得甲方*面同意。
同日,高X变更登记为XX**公***代表人、执行董*兼经*,夏XX系XX**公**事。
2023年3月起,高X通*微信与周XX协商*更法*代表人登记事宜,周XX均表示同意,但未实际完成*更。
2023年X月11日,高X向XX**公**册地邮寄《关**去执行董*兼经*及法*代表人通*书》,要求与XX**公***委托关*,并辞去执行董*兼经*及法*代表人职务,请XX**公**时*理法*代表人、执行董*、经*变更登记手续。该信件被退回。
2023年X月11日,高X向*庆XX家***有*公**册地邮寄《关**请召开股东*同意本人辞去执行董*兼经*及法*代表人通*书》,要求该**公**开股东*形成*东*决议,审议并同意其辞去XX**公**重庆XX美商***有*公*、重庆XX服装设计**有*公**行董*兼经*及法*代表人职务,涤除其作为上述**公**行董*兼经*及法*代表人登记事项。该信件被退回。
本院认为,《中华*民共和***公**》第十三条规定:“**公***代表人按照**公****规定,由董*长、执行董*或者经*担任,并依法*记。**公***代表人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公**法*代表人,应*与**公**在实质性的利***。本案中,原告高X基于*第三人周XX的《股权*持协议》,受托挂名登记为被告XX**公***代表人、执行董*兼经*,但其并非XX**公**东、职员,现有*据也无法*明*实际参与了**公**常**管*或领取了**公**放的报酬,故可以认定高X仅系XX**公**义上的法*代表人,其与XX**公**无实质性关*,不具备担任***公***代表人的法*条件。同时,高X并非XX**公**东,其无法**召集股东*等**公**治途径就法*代表人变更事项*行协商**出决议,考虑XX**公**前的实际情况,现原告高X要求被告XX**公**更办理法*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涤除高X作为XX**公***代表人、执行董*、经*的登记事项,符*法*规定,本院予以支*。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公**》第十三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重庆XX窗帘**有*公***判决发生法*效力后*日内向*庆市沙*坝区市场监督**局办理法*代表人变更登记,涤除原告高X作为重庆XX窗帘**有*公***代表人、执行董*、经*的登记事项。
案件受理费X0元,公*费XX0元,合计XX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XX窗帘**有*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审判长周X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