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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渝0106民初13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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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被告重庆XX窗帘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涤除原告高X作为重庆XX窗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事项。 案件受理费X0元,公告费XX0元,合计XX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XX窗帘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详情

重庆市沙*坝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0X民初13XX2号

原告:高X,男,1XX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XXX,公*身份号码X10X311XXXXX22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北京XX)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务所实习*师:
被告:重庆XX窗帘**有*公*,住所地重庆市沙*坝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X0010XMXXXXUXE

法*代表人:高X,**公**行董*兼经*,

第三人:夏XX,女,1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XXX,公*身份号码X0010X1XXXXXXXXX.

第三人:周XX,女,1XX1年3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坝区XXX,公*身份号码X102021XXXXX2121.

原告高X与被告重庆XX窗帘**有*公*(以下简*XX**公*)、第三人夏XX、周XX请求变更**公**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第三人夏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落不明,经*院公*传唤,公*期满**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席*理。第三人周XX经*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高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向*庆市沙*坝区市场监督**局办理法*代表人变更登记,涤除原告作为被告**公**法*代表人、执行董*、经*登记事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公**际控制人周XX于2022年X月1X日签署《股权*持协议》,原告于2022年X月22日完成*商*更登记成*被告**公***代表人。其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变更法*代表人,被告虽多次承诺变更,但始终*付诸*动。原告并非被告**公**东、员工,从*参与被告经*管*,现让原告担任*义上的法*代表人并承担相**任**原告权*,故诉至法*,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XX**公**作答辩。

第三人夏XX述称,周XX和*X都*我在XX西南房*开发**有*公**作时*识的同事,后*XX自己出来开**公**周XX的生意,我就到周XX的**公**班,周XX开的**公**较多,包*XX窗帘**公*、XX家***公*、XX服装设计**公*、XX美商***公*、XX景*林**设计**公*,这些**公**法*代表人全*都*高X,高X和*XX之前也是同事。周XX称其不方*同时*任*家**公***代表人,就让我担任XX家***公**股东,代持该**公*1%股权,但我并未实际出资。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周XX未作陈*。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企业信用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关**去执行董*兼经*及法*代表人通*书》及邮寄物流信息、《关**请召开股东*同意本人辞去执行董*兼经*及法*代表人通*书》及邮寄物流信息等证据,经*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XX**公***于2020年X月11日,系法*独资企业,其股东*重庆XX家***有*公*。

2022年X月1X日,高X(受托人、乙方)与周XX(委托人:甲方)签订《股权*持协议》,主要内容*:甲方*持有**为:重庆XX文*旅游*展(集团)**有*公**下的所有**合作**公**独立全***公*(以下简***公*)包*但不限于*庆XX美商***有*公*、重庆XX家***有*公*、重庆XX服装设计**有*公*、重庆XX窗帘**有*公*,甲方*托乙方*为该**公*100%股权*名义持有*,乙方*意接受甲方*委托并代为行使代持股权*的相**东**。甲方*为该100%股权*实际出资人,享有*100%股权*股东**,并有**得相**股东**;甲方*随时**本股权*持协议;乙方*享有*代持股权*产生的任**资或股东**,该等权**归*方*有。乙方*持**公**100%股权***公**经*管*过程*或行使其他与股东*份相**重大权**,就相**项*处理或表决须*得甲方*面同意。

同日,高X变更登记为XX**公***代表人、执行董*兼经*,夏XX系XX**公**事。

2023年3月起,高X通*微信与周XX协商*更法*代表人登记事宜,周XX均表示同意,但未实际完成*更。

2023年X月11日,高X向XX**公**册地邮寄《关**去执行董*兼经*及法*代表人通*书》,要求与XX**公***委托关*,并辞去执行董*兼经*及法*代表人职务,请XX**公**时*理法*代表人、执行董*、经*变更登记手续。该信件被退回。

2023年X月11日,高X向*庆XX家***有*公**册地邮寄《关**请召开股东*同意本人辞去执行董*兼经*及法*代表人通*书》,要求该**公**开股东*形成*东*决议,审议并同意其辞去XX**公**重庆XX美商***有*公*、重庆XX服装设计**有*公**行董*兼经*及法*代表人职务,涤除其作为上述**公**行董*兼经*及法*代表人登记事项。该信件被退回。
本院认为,《中华*民共和***公**》第十三条规定:“**公***代表人按照**公****规定,由董*长、执行董*或者经*担任,并依法*记。**公***代表人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公**法*代表人,应*与**公**在实质性的利***。本案中,原告高X基于*第三人周XX的《股权*持协议》,受托挂名登记为被告XX**公***代表人、执行董*兼经*,但其并非XX**公**东、职员,现有*据也无法*明*实际参与了**公**常**管*或领取了**公**放的报酬,故可以认定高X仅系XX**公**义上的法*代表人,其与XX**公**无实质性关*,不具备担任***公***代表人的法*条件。同时,高X并非XX**公**东,其无法**召集股东*等**公**治途径就法*代表人变更事项*行协商**出决议,考虑XX**公**前的实际情况,现原告高X要求被告XX**公**更办理法*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涤除高X作为XX**公***代表人、执行董*、经*的登记事项,符*法*规定,本院予以支*。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公**》第十三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重庆XX窗帘**有*公***判决发生法*效力后*日内向*庆市沙*坝区市场监督**局办理法*代表人变更登记,涤除原告高X作为重庆XX窗帘**有*公***代表人、执行董*、经*的登记事项。
案件受理费X0元,公*费XX0元,合计XX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XX窗帘**有*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审判长周X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蒋XX


  • 2023-10-07
  •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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