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引争议,茂X律师助当事人追回三十七万购房款
案情简介
本案中,原告李X和被告金X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李X向金X支付全额购房款375000元,当李X准备过户时,金X不履行合同义务,拒绝配合李X进行产权过户,后经李X多次催促金X配合办理过户,金X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李X通过自然资源局调取房屋档案时发现,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因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无奈之下,李X委托茂X律师起诉至法院。
本案焦点
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解除,被告是否返还全额购房款375000元。
诉讼策略
接受李X委托后,茂X律师重点了解和分析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李X向金X支付购房款的事实,针对被告金X既不配合过户也不解除合同及退还购房款的行为,茂X律师按照李X的合理诉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庭提交关键有效的答辩意见。
庭审中,关于原告李X提出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的诉求,被告金X辩称: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已经告知李X此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满五年即可过户,现在随时都可以过户,但涉案房屋因自己欠银行贷款被法院查封,对此自己并不知情。因此,拒绝解除合同。
针对本案焦点问题,茂X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收据一份、房产证(微信图片)一份、转账记录四份。
第一、证明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李X已经支付了全额购房款,被告金X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配合李X履行过户的义务,李X多次催金X配合过户时,金X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配合,而且,受棚改安置房政策的影响,目前客观上不能实现产权过户;
第二、涉案房屋因被告金X欠银行贷款而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严重损害李X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被告金X构成违约,李X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金X应当向李X退还购房款375000元。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以判决结案,法院采纳了茂X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解除原告李X和被告金X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金X向李X退还购房款375000元。庭审结束后,金X向李X一次性全额退还购房款。
茂X律师不负所托,帮助当事人解除购房合同,追回全额购房款,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