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小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天津XX律师。
被告:XX**公*。原告小X因与XX**公***争议纠纷,主张*认劳*关*、支*未签劳*合同双*工资差额、拖欠工资、福利*贴、未休年*工资、加班*、经*补偿金*共计11项*讼请求。原告称,其自2019年11月入职XX**公****经*,但**公**足额支*工资、单**薪、未依法*纳社保及发放福利,且未续签劳*合同,最终*迫解*劳*关*。被告辩称,降薪系疫情期间经*困难所致,且已与员工协商*致,部分诉求无事实依据。
办案经*
本案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适用普通**公*审理。双**绕劳*关*存续期间、工资差额、加班*、福利*贴等争议焦*提交证据并质证。法*经*理查*:
劳*关*确认:双**可劳*关*自2019年11月4日至2024年2月26日存续,法*予以确认。
未签劳*合同二倍工资:劳*合同期满**续签,法*判决支*2022年12月4日至2023年11月3日二倍工资差额136,896.28元。
工资差额:2020年2月工资差额8,824元、2023年7月至12月工资差额12,631.4元、2024年1月工资7,572.02元、2024年2月工资14,296.16元*支*。
福利*贴:防暑降温*(2022年758.8元、2023年950.4元)、冬季*暖补贴(2022年335元、2023年285.57元)及集中供热补助(两年*185元)获支*。
未休年*工资:按工作满20年*受15天年*标准,支*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0日未休年*工资42,758.63元。
加班*:支*2019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周*加班*97,155.17元。
经*补偿金:因**公**足额支*工资,支*经*补偿金48,507.98元。
其余*求(如项*提成、代通*金*)因证据不足或超出审理范*被驳回。
案件结果
判决主文:
确认双*2019年11月4日至2024年2月26日存在劳*关*;
被告支*未续签劳*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6,896.28元;
支*工资差额合计21,868.18元;
支*防暑降温*、采暖补贴等合计3,379.77元;
支*未休年*工资42,758.63元;
支*加班*97,155.17元;
支*经*补偿金48,507.98元;
被告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法*依据:
《劳*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
《劳*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最高*民法*关**理劳*争议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郝XX
书记员:王XX
裁判日期:二〇二四年*月二十一日
附:本判决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依法*使上诉权、申*再审权*申*执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