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泰州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12民终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男,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X,女,199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XX。
审理经*
上诉人周XX因与被上诉人谭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兴化市人民法*(2022)苏1281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二审诉讼请求
周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事实和*由:一、双**前系情人关*,没有*贷的合意,2020年6月7日被上诉人向*诉人转账5200元*特殊含义。在一年*,转账近二十多笔,没有***信聊天记录佐证,亦未签订任**面凭证,不符*社会常*,难以认定双**间存在借贷合意。2022年1月21日对账清单*未经*双**一致认可,上诉人在2022年1月21日对账过程*陈*“给我的我都*了,因为我你我没我们这个,我打给我的都*借款,这我知道,但我打给你的那*,那*录入数字,哪些是还款,哪些是货款,你要帮我标注出来,这么多的话打过去”,证明*诉人认可双**间是借款的前提是因双**情人关*,并非真实的借贷关*基础,即使双**签了新的《借款合同》作为此前借贷合意的证明,但一审法*仍应*审查*项*付时*真实意图,而不应*直接仅凭转账记录进行认定。二、一审法*认定的还款金*存在错误。一审仅认定了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的转账金*,忽略了被上诉人代收了上诉人的应*账款,该应*账款应*认定为上诉人的还款。被上诉人起诉时*认收到的款项*160277元,一审仅认定上诉人的还款仅为152200元,存在错误。三、浙温**劳*仲*第642号仲*裁决书已生效,被上诉人在该案中自认已收到周XX实际的60000元*项,一审法*认为该60000元*项*未交付,推翻了该仲*裁决,属于***决。
二审辩方*点
谭X辩称:1.周XX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以单*为由,骗取单*女性钱*。2.双**在民间借贷法*关*,因双**间转账较多,且存在男女朋友关*,所以没有*具借条。3.2020年6月7日转的5200元*非谭X本意,当日周XX系向*X借款40000元*于*还信用卡,周XX要求分开转,先转5200用于*朋友圈,至于*外人赵XX、姚X、刘X的货款代收,该款项*已经*于*扣货款,就算金*有*,也是计*错误,并非周XX的还款。4.关***裁决,周XX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认可该款项*有*,该60000元*接给谭X,该仲*裁决只能*明*X不能*XX**公***60000元,当初系周XX怕XX**公***索*货款,故要求谭XX自己收到了周XX的款项。
一审诉讼请求
周XX向*审法*起诉请求:一、判令周XX偿还谭X借款本金198309元*利*损失(自周XX承诺主张*款之日起至周XX实际履行完毕*日止,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计*)。二、本案的诉讼费*、公*费*由周XX承担。
一审法*查*
一审法*查**实:谭X与周XX原系朋友关*,也是客户与供应**关*。从2019年*2021年***生多笔款项*来。谭X转给周XX的具体明*为:其中通*银行转账的方*分别*2020年1月28日7000元、2020年2月29日8000元、2020年3月8日4000元、2020年4月1日6000元、2020年6月6日40000元、2020年6月7日34800元、2020年6月10日2000元、2020年6月20日15000元、2020年7月4日20000元、2020年7月9日14790元、2020年7月9日20000元、2020年7月27日7000元、2020年7月27日1400元、2020年10月19日3000元、2020年12月23日24100元,其中通*微信转账的方*分别*2020年2月12日7000元、2020年4月18日800元、2020年6月7日5200元、2020年6月13日1000元、2020年8月27日7800元、2020年10月21日5000元、2020年11月28日830元、2020年12月23日3900元。上述款项*计*238620元。
周XX转给谭X的具体明*为:其中通*银行转账的方*分别*2020年6月18日15000元、2020年7月4日20000元、2020年7月6日3000元,其中通*微信转账的方*分别*2020年3月26日4000元、2020年7月6日12000元、2020年7月20日2000元、2020年7月26日7200元、2020年7月30日3000元、2020年10月19日3000元、2020年11月15日2000元、2020年12月26日3400元、2021年1月9日20000元、2021年1月9日10000元、2021年1月12日10000元、2021年1月27日2000元、2021年2月9日3000元、2021年3月2日2000元、2021年3月6日1000元、2021年3月10日3000元、2021年4月26日5000元、2021年8月23日1300元、2021年8月24日1200元、2021年8月27日1000元、2021年8月28日2500元、2021年8月31日2000元、2021年9月26日1000元,2020年12月16日支*宝600元。上述款项*计140200元。此外,周XX通*微信转账的方*向*X分别*2022年7月4日转账2000元,同日转账5000元,2022年7月5日转账3000元,2022年8月10日转账2000元,合计*账12000元。总计*款152200元。
一审法*认为与裁判
一审法*认为,本案争议焦*:1、双**间的民间借贷关*是否成*;2、如果民间借贷关*成*,实际借款本金*多少,利*如何**。
关**议焦*1、双**间的民间借贷关*成*,理由如下:民间借贷成*构成*件为款项*付和*贷合意。双**间发生多笔款项*来,款项*付已成*。在谭X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第90页中,周XX陈*:“给我的我都*了,因为我你我没我们这个,你打给我的都*借款,这个我知道,但是我打给你的那*,那*录入数字,哪些是还款,哪些是货款,你要帮我标注出来,这么多的话打过去。”通*周XX的陈*,其已自认存在借贷合意,故双**间的民间借贷关*成*。
关**议焦*2,因双**间的关*较为复杂,既存在借款,也存在买卖关*的货款。因基础法*关*不同,经*X,对于*款部分谭X同意另行主张,故本案不予理涉。对于*X主张*中的60000元*项,谭X依据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温*经*技术开发区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作出的浙温**劳*仲*(2020)第642号仲*裁决书向*X*主张*还。对于*X主张*中的60000元*项,谭X依据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温*经*技术开发区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作出的浙温**劳*仲*(2020)第642号仲*裁决书向*X*主张*还。该60000元*基础法*关*为周XX欠XX**公**货款,尽管*审中谭XX主张*用自己在XX**公**提成*进行抵扣,故自己有***X*主张,但结合谭XX提供的第66页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陈*:“我再问你一下,XX**公***货款不含税60000你是打给隆*,还是打给我,我要跟他签协议。尽快回复我。”该款项*质仍为货款,谭XX*行主张,在本案民间借贷关*纠纷中不予理涉。
庭审中经*算,双**致确认谭X出借给谭XX的借款本金*238620元,减去周XX已偿还给谭X的152200元,周XX尚*谭X借款本金*86420元。
对于**部分,经*X,谭X同意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经**,2022年8月16日的一年*LPR为3.65%。
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周XX于*决生效后*日内给付谭X借款本金86420元*利*(以本金86420元*基数,按年**3.65%,自2022年8月16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谭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一审案件受理费*半收取2133元,由谭X承担1153元,周XX承担980元。
本院查*
二审中,上诉人向*院提交:1.案外人顾XX向*XX转账的记录,证明*XX曾*上诉人向*上诉人支*部分款项。2.案外人刘X转给被上诉人的部分货款,金*为24815元,被上诉人在收到该款项**2020年7月9日转给上诉人14790元,其余*项*未支*上诉人。3.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的两笔款项*计35800元,证明*上诉人统计*双**目并不是完整的账目。谭XX质证认为:关**据1,顾XX的转账是货款,有*流单*证,与本案无关,本案处理的是借贷关*。关**据2,2020年7月9日,刘X转给谭XX24800元,谭XX当日转给周XX10000元*14790元,该14790元*货款,不作为本案民间借贷款项*张。关**据3,2020年5月15日的15800元*货款,20000元*预付定金。本院经*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据1,所涉并非周XX与谭X之间的借贷款项,不在本案中处理。关**据2,谭X自认14790元*货款,故该款项***款总额中扣除。关**据3,周XX转给谭XX5800元*20000元,谭X自认15800元*货款,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查**其他事实与一审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对其主张*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据证明*主张*,原告仍应*借贷关*的成*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谭X提交了其与周XX的微信聊天记录,周XX在微信中陈*:“给我的我都*了,因为我你我没我们这个,你打给我的都*借款,这个我知道,但是我打给你的那*,那*录入数字,哪些是还款,哪些是货款,你要帮我标注出来,这么多的话打过去。”故双**在借贷合意,双**间的民间借贷关*成*。
关****间民间借贷往来的金*,双**间转账既存在借款,也存在货款。因基础法*关*不同,现谭X一审中同意另行主张*款,故本案对货款部分不予理涉。关**X向*X*出借的款项,谭X自认一审确定的238620元*有14790元*货款,故本院对该款项*以扣减,谭X的出借总金*为223830元。关**X*的还款,周XX二审中提交了其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18日向*X分别*账15800元、20000元*微信转账记录,其中15800元***确认系货款,与本案民间借贷无涉,谭X虽主张20000元*货款,但未能*证证明,本院认定该款项*偿还的民间借贷款,故周XX共计*款172200元,经**,周XX尚*谭X民间借贷款51630元。至于*温**劳*仲*(2020)第642号仲*裁决书所涉及的60000元,一审法*在本案中并未予以理涉,故对周XX的该上诉理由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周XX的上诉请部分成*,应*支*;因二审中周XX提供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兴化市人民法*(2022)苏1281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
二、周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谭X借款本金51630元*利*(以本金51630元*基数,按年**3.65%,自2022年8月16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谭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周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半收取2133元,由谭X负担859元,周XX负担12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66元,由周XX负担2548元,谭X负担1718元(此款周XX已经*交,本院不再退还,周XX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接扣除1718元)。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X
审判员:田X
审判员:宗*
二O二三年*月十日
书记员:姚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