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综合类型
刑事辩护
刘品德律师 在线
四川西雀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652
    服务人数
  • 1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民办幼儿园作为强势方,不给老师签合同,实属违法,老师多次找到学校商量,依然无果。最后通过律师成功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双倍工资赔偿

案件详情

成都市锦江区新XX与张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4民初263号
原告:成都市锦江区新XX,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XX。
法定代表人:黄X,成都市锦江区新XX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四川XX律师。
被告:张X,女,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四川XX实习律师。
原告成都市锦江区新XX(以下简称新蒙特幼儿园)与被告张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蒙特幼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周XX,被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刘X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蒙特幼儿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蒙特幼儿园向张X支付2018年8月工资为551.6元;2、判令新蒙特幼儿园不支付张X双倍工资差额30213.06元;3、本案诉讼费由张X承担。事实和理由:张X2018年8月工资标准为4100元(含五险一金),张X在8月23日上午请病假半天应扣33元,在8月24日上午请事假半天应扣除66元。根据《薪金核算细则》的规定,张X当月请病假事假的工资新蒙特幼儿园有权予以扣除。张X在2018年8月24日以短信方式告知新蒙特幼儿园后即未再上班,张X未按规定上班的行为构成旷工,新蒙特幼儿园有权按照规章制度扣除张X2777元的工资。新蒙特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法扣除五险及公积金的费用,扣除后,张X8月份的工资应为551.6元。在张X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新蒙特幼儿园于2017年8月29日和2017年10月19日召开例会强调劳动合同到期,要求教师续签事宜。在张X劳动合同到期后,新蒙特幼儿园于2017年11月2日要求劳动合同到期的教职工到新蒙特幼儿园处续签劳动合同,就合同续签事宜,新蒙特幼儿园已主动多次告知张X续签,但张X均未响应,过错不在新蒙特幼儿园。新蒙特幼儿园与张X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后,张X至2018年8月一直在新蒙特幼儿园处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有书面劳动合同。新蒙特幼儿园与张X的首次用工是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新蒙特幼儿园不应当向张X支付双倍工资。故此,新蒙特幼儿园不服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锦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210号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被告张X辩称,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10月30日到期后,新蒙特幼儿园未与张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张X可以依法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新蒙特幼儿园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是正确的,于法有据,请求驳回新蒙特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新蒙特幼儿园与张X签订《教师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张X从事教师岗位工作;新蒙特幼儿园根据张X被聘岗位和职称确定基本工资,并制定互动的奖惩标准。新蒙特幼儿园为张X缴纳了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的社会保险。
2018年8月23日,张X请病假半天;2018年8月24日,张X请事假半天。2018年8月24日晚,张X向新蒙特幼儿园提出辞职,后张X未再到幼儿园上班。
新蒙特幼儿园向张X发放工资情况为2017年12月3276.08元、2018年1月3135.08元、2月3194.08元、3月3651.6元、4月4043.6元、5月3590.6元、6月3493.6元、7月3433.6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张X2018年8月全月应发工资为4100元,应扣除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426.4元、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246元。
2018年9月25日,张X向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依法确认解除张X与新蒙特幼儿园的劳动关系;2、新蒙特幼儿园向张X支付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的绩效奖金3440.5元、2018年8月工资3440.5元;3、新蒙特幼儿园向张X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964.5元。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锦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210号仲裁裁决,裁决:1、确认张X与新蒙特幼儿园解除劳动关系;2、新蒙特幼儿园支付张X2018年8月工资2689.06元;3、新蒙特幼儿园支付张X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213.06元;4、驳回张X的其他仲裁请求。新蒙特幼儿园不服该仲裁裁决第二、三项,向本院提起诉讼,张X未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告新蒙特幼儿园提交的《教师聘用合同书》、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信息、张X8月出勤表、每月出勤统计表、请假单、张X工资薪金明细表、短信记录、微信截图、锦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210号仲裁裁决及送达证明,被告张X提交的《教师聘用合同书》、工资明细清单、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张X8月出勤表、知会公函、仲裁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锦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210号仲裁裁决后,新蒙特幼儿园对仲裁裁决的第一项关于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裁决事项及第四项关于驳回张X的其他仲裁请求的裁决事项未提起诉讼,张X亦未起诉,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部分,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该仲裁裁决事项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张X2018年8月工资,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张X工作至2018年8月24日,则新蒙特幼儿园应当向张X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4日的工资。新蒙特幼儿园认为张X2018年8月请病假半天、请事假半天,2018年8月24日后未进行工作交接直接离开,视为旷工,应当扣除相应的工资。对此,本院认为,张X2018年8月23日请病假半天,8月24日请事假半天,在此期间,张X未提供正常劳动,故新蒙特幼儿园主张减发该期间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8年8月24日晚,张X向新蒙特幼儿园提出辞职,此后张X未再到新蒙特幼儿园上班,则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25日解除,张X于劳动关系解除后未再向新蒙特幼儿园提供劳动不能认定为旷工。张X2018年8月全月应发工资为4100元,张X8月工作24天,请病假事假共1天,则新蒙特幼儿园应向张X支付2018年8月共计23天的工资3041.9元(4100元÷31天×23天),扣减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426.4元、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246元后,新蒙特幼儿园还应向张X支付2018年8月工资2369.5元。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X与新蒙特幼儿园于2014年10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0月30日到期,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张X仍在新蒙特幼儿园处工作,则双方至迟应当于2017年11月30日续签劳动合同。现双方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蒙特幼儿园应向张X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8月24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新蒙特幼儿园认为其在张X劳动合同到期后要求张X续签,但张X拒绝续签,其不应当向张X支付双倍工资。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新蒙特幼儿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要求张X续签劳动合同而张X拒绝签订;另一方面,即使存在新蒙特幼儿园所述称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及时终止劳动关系的,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因此,新蒙特幼儿园应当向张X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30187.74元(12月3276.08元+1月3135.08元+2月3194.08元+3月3651.6元+4月4043.6元+5月3590.6元+6月3493.6元+7月3433.6元+8月2369.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法律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成都市锦江区新XX与被告张X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25日解除;
二、原告成都市锦江区新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X2018年8月工资2369.5元;
三、原告成都市锦江区新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30187.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成都市锦江区新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曼
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2019-03-08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刘品德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品德律师
5.0分服务:652人执业:10年
刘品德律师
15101201****4258 执业认证
  • 四川西雀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 太升北路28号华信大厦21楼
刘品德律师,作为法律界的杰出代表,拥有深厚的专业底蕴与卓越的实务能力,在法律服务领域成绩斐然,以精湛的专业素养和赤诚的服...
  • 173 4595 8878
  • 1375280849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