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肃省兰州市**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4)XX 0105 民初 **号
原告:XX肃****有*公*,住所地XX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28。法*代表人:宋X*,系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XX肃XX律师。
被告:XX肃XX**公*,住所地XX肃省兰州市安****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R。法*代表人:蔡X*,系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男,系该**公**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男,系该**公**工。
原告XX肃****有*公*(以下简*“**建材”)与被告XX肃XX**公*(以下简*“**土木**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如下:一、被告XX肃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XX肃****有*公**清欠付货款595073.86 元*及截至 2024 年 7 月 25 日的逾期付款损失10574.38 元,以上共计 605648.24 元;并自 2024 年 7 月 26 日起以未付货款本金*基数,按照年* 3.45%承担逾期付款损失直至货款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XX肃****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 10862 元、减半收取 5431 元,由原告XX肃****公**担 773 元、被告XX肃XX**公**担 4658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