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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应诉案件,被告收到传票比较慌张,经咨询后发现被告虽给原告打了借条,但实际双方并非借贷关系,也无支付款项事实,于是决定接受委托,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原告上诉二审后又自行撤诉,为当事人免除非正常的债务,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利益。

案件详情

甘 肃 省**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甘**民初 **号

原告:张XX,男,19**年 **月**日出生,汉族,浙江***人,住浙江***号。公*身份号码:33**9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甘***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19**年 **月**日出生,汉族,甘*省**人,住甘*省**号。公*身份号码:62**77。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甘*XX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年 8 月 2 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张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共计*民币 117250 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1 年 7 月 1 日被告向*告请求借款人民币 117250 元*,并约定 2021 年 10 月 1 日前偿还该笔借款,原告同意了被告的借款请求并于*日向*告支*现金*民币 117250 元*。2021 年 10月 1 日被告并未偿还,此后*告虽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仍推诿,甚至拒绝偿还该笔借款。基于*上事实,原告请求人民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117250 元*借款,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就本案而言,陈XX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议,本案的争议焦*是双**民间借贷关*还是股权*让关*,双**否存在借贷合意。陈XX否认与张XX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签署借条的目的是为了转移股权*虚构了该笔债务,自己未实际收到现金*款,张XX也未对股权*让事宜进行变更。原告张XX自述该笔借款是被告陈XX在创立**公***少出资资金*向*借款。但**公**在 2019 年 6 月 4 日成*,《借条》书写日期是在 2022 年 7 月,借款金*为 117250 元,不符*一次性借款的交易**,且此金*也没有***打款凭证佐证。根据现有*据不足以认定双** 117250 元*款之债达成*合意,故张XX要求陈XX偿还借款本金*主张*能**,本院不予支*。对被告辩解*是借款,而是股权*让费*理由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六百六十七条、六百七十九条,《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323 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X负担。


  • 2024-09-02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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