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成功为女方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
案情简介
2016年,原告(女方)、被告(男方)未结婚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生育一女。后双方分手解除同居关系,孩子跟随女方生活,男方对孩子不管不问。
办案经过
本案接受女方委托后,第一时间帮助女方调取收集孩子出生病历、出生证明、联系学校等相关方收集证据,代为起诉,代为保全,代为多次与对方沟通调解。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为女方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并由男方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