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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12 民初9586 号

原告: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北京XX律师。

被告:**公**

被告:**公**

被告:**公**

原告张X诉被告**公**、**公**、**公**建设工程*包*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 年 7 月 16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普通**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开庭进行了独任*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公**、**公**经*院依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本院依法*席*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

案件事实

一、合同签订情况:张XX*其系**公**下属的班*组长,其带领手头上班*工人为**公**提供纯劳*工作,工人的职业健康、安**育、技术及现场文***等教育培训是由**公**开展的,班*工人用工意外险也是由**公**购买;其庭审时**其系班*,工人由其寻找到项*施*,其本人不参与实际施*,其认为其与**公**成*的是劳*合同关*。其也是**公**合作的班*,根据该**公**安*,其与**公**签订了内部承包*议,但**公**并未将合同给其。二、工程*工、完工情况:张XX*案涉工程*2018年*始建设,2021 年 1 月项*停工,后*没有*工。三、已完工工程*情况:张X与**公**签署一份《劳*分包*程*工结算造价审定书》,承包**名称为张X,承包*报送金*为XXX.62元,工程*款117882.34元,发包*审定金*为工程*留119282.34元、扣款后**合计XXX.84元。张X提交与微信备注名称“xxx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该用户于2023年5月30日向*发送上述审定书。四、工程*支*情况:张X确认已收到工程*XXX.16 元,其提交工资表拟证实**公**共欠付白X等班*工人339355.68 元,张X通*变卖车*已经**了工人工资12 余**,目前还欠工资 21 万*,涉案劳*费*有 21 万**于**工工资。其主张***公**之间系劳*关*。其提交与微信备注名称为“xxx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该用户说“要不把你欠工人工资的金*也写上去”“339355.68 减去你自己的 72000”。五、其他事项:1.张X主张*据《保障农*工工资支*条例》要求**公**、**公**承担连*责任。2.**公**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其与张X并无任**同关*,其与本案无关,无需向*X支*劳*费,其也非案涉工程*包*,张X也非实际施*人,故其无权*求**公**支*工程*及利*。3.**公**提交答辩状辩称其与张X签订劳*分包*同,系建设工程*同关*,张X诉请的劳*费*际为案涉工程*工程*,而非农*工工资。且双**算未约定利*,张X要求按照4倍 LPR 支*利*缺乏依据。4.**公**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其与张X不存在合同关*,且张X与**公**系劳*法*关*,其并非实际施*人,无权*求发包*支*款项,且即便认定其系实际施*人,案涉工程*竣工结算,其也无证据证实**公**欠付工程*,利*也不属于**破合同相*性向*包*追溯的工程*范*。5.根据国**业信用信息公*系统查*内容*示**公**的唯一股东***公**。六、原告张X的诉讼请求:1.判令**公**、**公**、**公**立即向*X支*劳*费*民币339353.68 元;2.判令**公**、**公**、**公**自2023 年 5 月 30 日起,以 339353.68 元*基数,按同期 4 倍 LPR 向*X支*逾期付款利*至劳*费*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暂计*至2024 年 2 月 29 日为 36165.68 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公**、**公**、**公**负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中华*民共和**法*》施*前的法*事实持续至施*后*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适用《民法*》的规定。**公**、**公**、**公**经*院依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仅提交书面答辩状,故本院在审核张X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双***及答辩意见的基础上依法*行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为张X与**公**之间系建设工程*包*同关*还是劳*合同关*?张X主张*款项*工程*还是农*工工资?是否可以适用《保障农*工工资支*条例》的相**定认定发包*及总承包*承责?本院对此分析如下:

关**X与**公**之间系建设工程*包*同关*还是劳*合同关*问题。张X确认其系班*,其与**公**签订了关**涉工程*劳*分包*内部承包*议,因此,其与**公**应*建设工程*包*同关*,现其不具备劳*分包*质,故其与**公**事实上的劳*分包*同关*因违反法*法*的强*性规定,应*无效,但其目前已经*际施*,因此,其要求**公**向*支*工程*合理,本院予以支*。双**完成*算,确认结算总额为XXX.84 元,现其仅收到工程*XXX.16 元,故**公**还需向*支*剩余*程*339355.68 元(XXX.84 元-XXX.16 元),

其仅主张339353.68 元*对自己权**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认定**公**仅需向*支*工程*339353.68 元。关***,张X并未举证双**定的工程*支*时*,但其提交的微信记录可显示双**2023 年 5 月 30 日完成*算,因此本院认定从*算次日 2023 年 5 月 31 日起算利*,其主张*照 LPR4 倍计*利*无合同及法*依据,本院按照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计*利*。利*计*为:以 339353.68 元*本金,按照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标准,从 2023 年 5 月 31 日起计*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公**是否承责问题。首先,如前述,张X确认其系班*,其与**公**签订了关**涉工程*劳*分包*内部承包*议,因此,其与**公**成*应*建设工程*包*同关*,而非劳*关*。其次,根据张X的陈*,其本人并不从*案涉工程*施*,故其实际上仅是作为班*,招募工人到案涉工地施*,对工人进行管*并发放劳*费*工资。而依照《保障农*工工资支*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农*工,是指为用人单*提供劳*的农*居*。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工为用人单*提供劳*后**获得的劳*报酬。”张X作为班*负责人,其并不从*案涉工程*施*,故其并不符*上述条例规定的农*工的概念,与其签订合同的**公**也并非其用人单*,其主张*应*款项*并非其提供劳*的报酬,而应*定性为工程*。最后,《保障农*工工资支*条例》中突破合同相*性要求总承包*等非合同相*方*农*工承责的根本目的在于*障农*工劳*报酬得以受偿,而班*或者包*头通**张*款项*非全*为农*工工资,也可能**相**利*等。综上,鉴于*,张X系劳*班*,其不符*农*工的定义,其要求案涉工程*承包***公**向*承责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

关***公**是否承责问题。如前述,本院认定张X并非《保障农*工工资支*条例》定义的农*工,故其基于*要求发包***公**承担付款义务缺乏依据。此外,其与**公**之间系违法*包,故其系案涉工程*实际施*人,但**公**辩称其与**公**尚*结算,现有*据无法*实其是否存在未付款及具体金*,因此,本院对于*X要求**公**承担责任*诉请亦不予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民共和**筑法》第十三条,《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

第一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

人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

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保障农*工工资支*条例》第二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于*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告张X支*工程*339353.68 元*利*(以 339353.68 元*本金,按照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标准,从 2023 年 5 月 31 日起计*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

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6932.79 元,由原告张X负担500.76 元,被告**公**负担6432.03 元。负担缴费*务的当事人于*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级人民法*。


  • 2024-11-19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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