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唯一住房*县政府组织人员强*拆除,在房*被拆除期间,周XX及家*被强*拖拽出屋,并遭遇了控制人身自由等暴*手段。强*过后,周XX的房*全*倒塌,沦为一片废墟,让她的家*损失惨重。
律师*为,县政府作为本次征收拆迁项*的责任*体、补偿主体以及案涉强*拆除行为的组织和*施*体,在未履行必要的法*程*和*对周XX全*补偿职责的情况*实施*强*拆除行为,存在实体和**上的严*违法。
庭审过程*,县政府却辩称已经*行打款义务,因此房*的权*已经*再属于*XX,因此不存在违法**拆除。最终*盛*律师*帮助下,法*支*了周XX的诉求,判决了强*行为违法。
庭审信息
案号: (2024)05
案由:强*拆除房*案
审理法*:广*壮族自治区北海*中XX
原告:周X等人
被告:广*某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拆除原告房*的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李XX律师 #李XX律师
裁判观点
法*认为
本案中,县征收中心受被告县政府委托,于2021年5月与原告签订《房*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约定征收原告的房*,由县征收中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90日内向*告支*征收补偿款,原告在补偿款结算后5日内将被征收的房*搬空*交给县征收中心。2023年4月,县征收中心将征收补偿款转入周X的银行账户。被告虽已履行支*征收补偿款的义务,但并未按约定的期限支*款项,且在被告实施*诉强*行为时,原告已就该《房*征收与补偿协议书》提起行政诉讼,故被告主张*涉房*的权*已经*移,被告拆除案涉房*并未违反法*规定,缺乏事实和**依据。
原告未按《房*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向*告移交案涉房*,被告依法*在催告后,作出要求原告履行协议的行政决定。当原告在法*期限内不申*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被告方*自期限届满*日起三个月内,依照《中华*民共和**政强*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人民法*强*执行。但被告在县征收中心作出《拆除通*》催告原告搬离房*后,未依法**人民法*强*执行,即自行实施*被诉拆除行为,明*缺乏职权*据。原告请求法*判决确认该强*拆除行为违法*主张,具有*实根据和**依据,应*以支*。
法*判决
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县人民政府实施*强*拆除的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