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乌*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5)黔 0112 民初 980 号
原告:XXX,X,19XX 年 X 月 XX日出生,X族,住贵州 省 XX 县XX街 道 XX 路 XX号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贵州X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XX**公*,住所地:贵州省贵阳*XX区XX街道XXXX区 X 单*X层XX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代表人:XX,职务: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杨X,贵州XX律师。
原告XXX与被告XXX装饰工程**有*公*(以下简*XX**公*)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X 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X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X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订的《家**饰合同书》已于 2024 年XX月X日解*;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装修款 20600 元*违约金(违约金*96600 元*基数,自 2024 年X月X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保全*险费*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 2024 年 X月 X日签订《家**饰合同书》(简*《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装修原告位于*阳*XX区XX号的房*。《合同》约定案涉房*的承包**为包*包*;合同总造价为146000 元,如施*过程*增加的项*,需在原被告双**商*价格后*形成*面文*,签订补充*议;装修期限自 2024 年 X月X日至 2024 年XXX,被告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告支*未完工部分金*的 2%违约金,超出合同事先约定工期 70%的,原告有**求终*合同,且乙方**给甲方*完工部分金*的 2%的违约金。《合同》签署后,原告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告支*了一期款一万*、二期款三万*、三期款三万*,共计*万*。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内容*时*场装修,在原告未书面同意的情况*单**意擅自增项,变相**告收取施*过程*不应*由原告承担的费*并以此为由擅自停工。期间,原告曾*面告知被告尽快按合同约定完成*修事项,否则原告有***合同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但被告置若罔闻*拒绝继续完成*修项*,直至《合同》约定的工程*限到期时,案涉房*的装修仅完成*水*安*、瓷砖安*等基础工作。被告不负责任*行为已严*损害原告的利*,原告无奈于 2024 年 XX 月X日向*告发送《解*<家**饰合同书>通*函》要求解*双方*订的《合同》并返还原告超额支*的装修款 20600 元,被告却置之不理。
综上,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侵害原告的合法*益,《合同》的被迫解*也是由于*告单**约所造成*。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原告特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等相***、法*之规定,向*院提起前述请求,望贵院予以支持为感!
被告XXX**公**称:一、XXX主张*还装修款“20600”元*违约金*事实及法*依据。1.答辩人已实际完工的工程*值已高*XX所支*款项。XXX已支*的装修款为 7 万*(首期至三期),答辩人已完成*程*包*水*、泥作施*等基础工程,现已经*外支*费* 70702 元,该部分费*尚*包*答辩人运营成*、认工成*及合理利*。XXX所提供的装修造价清单系其自行制作,并无任**考依据。XXX违约导致《家**饰合同书》解*,无权*求退还已支*款项。答辩人多次应XXX要求,增加《家**饰合同书》约定外的“飘窗防水、全*地坪、卫*间反工”等项*,从*产生增项**。根据双**《家居*饰合同书》第五条明*约定“因甲方*因造成*工的,费*由甲方*担且先付清返工部分的费*后,乙方*进行施*,同时延长变更施*时*。”后***增项*产生费*达成*致意见后,XXX同意支* 3000 元,但是提出“所有*子及柜门制作所需支*费*由乙方* 600 元/平**实核算,甲方*XX共同确认后**定合同第四期款项*扣减出来,后*费*由甲方*接支*给XX全*定制XXX。”其明*表示要将第四期费*中部分支*给案外人XXX,且该计*方*并未通*答辩人同意,双方*对后*合作项*未达成*致意见,故未签订《补充*议》,XXX也未支*增项*生的费*。根据《民法*》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以在履行期限届满*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XXX违约导致本《家**饰合同》无法*续履行。综上,合同解*系因原告未支*增项**且明*表示将第四期费*中部分费*支*给案外人XXX所致,故,XXX作为违约方*权*张*还已支*款项*应*支*答辩人增项**。
经*理查*,2024 年 X月 XX日,XXX为装修其位于*阳市XX区XXX 号的房*,作为甲方*XX**公*(乙方)签订《家**饰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包**为乙方**包*、开工日期为 2024 年 X月 X日,竣工日期为 2024年 X月X 日、工程*算总价为 146000 元。合同关**项**的约定为“1.首期款支*:签订合同当时*款的 7%,即约 10000元;2.二期款支*:于*式入场前三天,支*总款的 20%,即约20000 元;3.三期款支*:泥作施*结束*收后,支*总款的20%,即约 20000 元;四期款支*:于 202(空*)年(空*)月(空*)日前或木工,墙顶面仿瓷施*结束*收后,支*总款的 33%,即约 48000 元;……”,对违约责任*约定为:“……4.甲方*按合同约定按期支*工程*、迫使乙方*法*行合同的,乙方***停施*,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责,且每延误一天向*方**合同约定应*款项* 2‰天违约金,工期顺延;5.由于*方(除不可抗力自然因素以外)原因、工程*量、质量达不到双**定的,乙方*责返工,工期不予顺延;6.由于*方(除不可抗力自然因素以外)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未完工部分金*的 2‰违约金,超出合同事先约定工期70%的,甲方***求终*合同,且乙方**给甲方*完工部分金* 2%的违约金……”,合同同时*施*图纸、各方*任*务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天,XX向XXX**公***了首期装修款 10000 元,并于 2024 年X月 XX日支*了第二期装修款30000 元、X月 X日支*了第三期装修款 30000 元。另查*,XX**公** 2024 年X 月 X 日完成*作施*后,与XXX就合同约定外的装修费*发生争议,XX**公**求XX支*增项** 6038 元*果,遂停止装修工作。2024 年 X月 X日,XX与XX**公**增项*担问题、木工内容*费*问题再次进行协商*果。2024 年XX月 XX日,XX**公**XX邮寄《催告函》,再次要求XX支*合同外增加施*费*,XX于 2024 年X 月X 日签收。2024 年 X月X 日,XX通*微信向XX**公**送《告知书》,要求XX**公**行继续装修的合同义务。2024 年 X月X 日,XX向XX**公**出《解*<家居*饰合同书>通*函》,要求解*双**订的《家*装饰合同书》。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一份《装修造价清单》拟证实XX**公*施*部分工程*值为 49400 元,XX**公**该份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XX**公**提交了微信支*凭证、收款收据等拟证实其已实际支* 70702 元*事实,XX对该项*据亦不予认可。因XXX及XX**公**对方*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本院询问XX是否就案涉装修工程*行造价鉴定并就不申*鉴定的后*向XXX进行了释X,XXX明*答复不申*鉴定,并清楚*申*可能导致的不利**。
上述事实,有*告当庭陈*、原告身份信息、《家**饰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告知书》《催告函》《解*<家**饰合同书>通*函》及物流信息、装修现场图片等证据在卷佐证,且经*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因庭审中双**认可案涉合同已于 2024 年 XX月X日被告签收《解*<家**饰合同书>通*函》之日起解*的事实,故本院确认案涉装修合同已于 2021 年XX月X 日解*。关于*告要求被告返还装修款及支*违约金*诉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证明*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
本案中,原告主张*告退还其装修款及支*违约金,应*对其向原告支*的装修款超过了被告施*项*的价值进行举证证明。首先,XXX与XX**公**订的《家**饰合同书》中,仅约定了合同总价款,并未就各分项**工序的价格进行约定,XX**公*仅完成*泥作工作之前的装修,案涉装修工程*未全*竣工。
其次,针对XX**公**经**完工的部分,XX**公**XX并未进行结算,且对对方*张*工程*值均不予认可。
最后,经*院释X后,原告XXX明*表示不对已施*部分的造价进行鉴定。综上,就现有*据并不足以证实原告XXX是否存在多支*了装修款的情况,故对其要求XXX**公**还工程*的诉请,本院不予支*。对于*主张*违约金,双**生纠纷的原因在于*增项*用问题、木工费*支*问题等未能*成*致意见导致,但上述问题均是在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对此双**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本院亦不予支*。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XXX与被告贵州XX**公**2024 年X月X日签订的《家**饰合同书》已于 2024 年X 月X 日解*;
二、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58 元(已减半),由原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州省贵阳*中级人民法*。
审 判 员
XXX
法*助理
XXX
书 记 员
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