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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众贯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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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协助当事人梳理关键材料,逐一筛选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提取借款人曾提及 “下月还款”“借款用于周转” 的关键表述;同时标注转账凭证中 “借款” 的备注字样,最终形成完整的借贷关系证据链。随后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核查双方约定的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诉求超出合规范围导致无效。进入争议解决阶段,针对性制定诉讼策略,在庭审中清晰举证,最终法院采纳其主张,判决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合法利息,帮助出借人成功实现债权,全程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明确维权方向。

案件详情

贵州省贵阳*南明*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4)黔0102民初21716号

原告:XXX,X,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贵阳XXXXX号XX单*X楼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胡XX,贵州XX律师。

被告:XXX,X,19XX年X月XX日生,X族,住贵阳XXXX路XX号X栋XX楼附X号。

原告XX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用普通**,实行独任*判,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X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原借款本金270000元*及逾期资金*用利*74169元(以 270000元*基数,自20XX年X月X日起,按起诉时*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XXX计*, 计*至款项**清偿完毕*日止,暂计*至2024年X月X)。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单*险费、保全费。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成*款合意,20XX年XX月XX日及20XX年X月X日原告XX向*告名下银行账户转款共计 270000元,并多次通*现金**向*告交付借款。且被告于20XX年X月X日向*告出具《借条》。然而,被告经*告催告 合理期限内拒不清偿欠款,合理债权**法*保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故诉至法*,请求法*支*原告诉请。

被告XX辩称:我向*告借款27万*,当时*定了利息,我也通*现金**支*过几年*利*,签订借条后*就未支*过利*了,我现在没有**偿还借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依法*查*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告借款。20XX年XX月X日,原告通*其尾号为XX的账户转账9万**被告XX。20XX年X月X日,原告通*其尾号为XX的账户转账18万**被告XX。20XX年X月X日,被告XXX向*告X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XXX人民币捌拾万** 800000元)。借款人:XXX。20XX年X月X日。”

原告提交其与被告XXX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截图,证明*告多次向*告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XXX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庭审中,原被告皆认可出具借条后,被告未再支*过利*。另原告称虽借条载明*借款金*为80万*,但因其现在经*困难,无力支*诉讼费*,故本案仅以通*银行转账方*交付款项*部分提起诉讼.

另查*,本案的立案时*为2024年X月X日,起诉时*国*民银行授权*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为年**XXX。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 span=""> 民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施*前的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司***的规定,但是法*、司***另有*定的除外。本案纠纷发生于民法*施*前,故本案应*用当时*法*、司***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被告对向*告借款27万**事实予以认可,原告和*告之间的借贷法*关*明*,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告归*借款本金270000元,本院予以支*。

关**告主张*告支*利*的请求。《最高*民法*关** 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2020年*二次修)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支*利*的,人民法*应*支*,但是双**定的利*超过合同成*时*年*贷款市场报价利*四倍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虽在《借条》中未约定利*,但双**庭审中皆认可借款时*头约定了利*,故对原告的该项*张,本院支*为:被告XXX自20XX年X月X日起,以尚*借款本金270000元*基数,按照起诉时*国*民银行授权*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 贷款市场报价利*的标准即年**XXX支*原告XXX利*至尚*借款本金*还完毕*日止。

关**告主张*保全**保单*险费,因本案原告并未申*诉讼保全,该项**未实际产生,故对原告的该项*讼请求,本院不予支*。

综上,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民法*关**用 <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 (2020年*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XXX偿还人民币270000元;

二、被告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XXX支*利*(自20XX年X月X日起,以270000元*基数,按照年**3.35%的标准支*利*至借款本金270000元*还完毕*日止 ) ;

三、驳回原告XXX的其余*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6462元,由被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州省贵阳*中级人民法*。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生效文*为准),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法*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费*非生活和*作必需的 消费*为。权**可自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两年*申*法*强* 执行。本条即为执行通*,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 有**法*取查*、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 产等强*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费、纳入失信名单,向 社会公*并通*征信机构,依法*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 务人,人民法*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究刑事责任。

         员        xxx


  • 2025-03-21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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