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申*人):AX
被告一(被申*人一):深圳XX
被告二(被申*人二):深圳XX有***公*
办案经*
AX于2025年2月11日向*圳市宝安*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提起仲*,主张*两被申*人存在劳*关*、要求支*违法**劳*合同赔偿金、重新出具离职证明*支*律师*。仲*委依法*案,于2025年4月10日开庭审理。AX代理人BX、两被申*人共同代理人C某到庭参与仲*。
案件结果
仲*委部分支*AX的仲*请求,认定被告一违法**劳*合同,需支*赔偿金*部分律师*,并重新出具离职证明。驳回AX对被告二的请求及其他未支*部分。
判决结果及理由
一、劳*关*认定
确认AX与被告一自2023年5月1日至2025年1月3日存在劳*关*,工龄自2023年3月27日起算。被告二无需承担责任,因AX未能*明*与被告二存在混同用工。
二、解*劳*合同赔偿金
被告一以AX多次迟到及工作时*从*与工作无关*动为由解*合同。仲*委认为:《员工手册》未经*主程*制定,违反《劳*合同法》第四条;被告一未提供充*证据证明AX严*违纪;未按制度发出警告,程*违法。故认定解*行为违法,应**赔偿金49,998.92元(按AX主张*平*工资12,499.73元×2倍×2个月计*)。
三、离职证明
被告一出具的离职证明*由错误,需依《劳*合同法》第五十条及《实施*例》第二十四条重新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