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商*县检察院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户籍*黑龙**佳木斯市,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5月被商*县公**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2月被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由商*县公**侦查**,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2月13日向*察院移送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托辨护人和*罪认罚可能*致的法*后*,依法*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师*意见,审查*全*案件材料。
经*法*查**:
2022年5月被不起诉人在明*他人可能**信息网络实施*罪的情况*,为取非法****介绍提供银行卡
给他人用于“跑分”活动,非法*利8000元,经*,名下3张*商*行卡被他人用于*施*信网络诈骗活动,该张*商*行卡干2022年5月单**金*水100万*。
经*多次辩护,最终*不起诉人,虽然实施*《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从*情节:提供1张*行卡单**金*水*计*少;2.到案后*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处罚;3.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处理;4.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从*处罚;5.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可的情从*处罚。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
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嫌疑人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