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黑06民终****号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律师、王某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仕璐律师。
案涉标的为大庆市某区某玫瑰园某车库。该车库原所有权人为杜某某、李XX。唐XX曾与原所有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因协议无法履行,经法院判决解除,并判令原所有权人向唐XX返还款项,唐XX在收到款项后返还车库。但原所有权人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
此后,原所有权人李XX将案涉车库出售给许XX,并完成了产权过户登记。许XX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要求实际占有并使用该车库的唐XX返还,但遭拒绝,许XX遂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一审过程:
许XX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唐XX返还车库并支付占用费。
一审法院认为,唐XX与原所有权人的买卖合同已被生效判决解除,其占有车库的合同基础已丧失。许XX通过购买并办理登记,已合法取得车库所有权。法院支持了许XX返还车库的请求,但驳回了其要求支付占用费的请求。
二审过程:
唐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为:1)许XX与原所有权人系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买,买卖合同应属无效;2)其是基于生效判决的合法占有,在原所有权人未支付款项前,有权拒绝向任何人返还车库。
二审中,唐XX提交了新证据,包括同小区车库的评估价截图及一份通话录音,意图证明许XX购买价格过低且其购房陈述不实。
二审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确认了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许XX与原所有权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唐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案涉车库返还给许XX;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唐XX负担。
判决理由与法律适用:
物权登记主义原则:本案的核心在于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法院明确,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许XX已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成为法律承认的所有权人,其物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
债权不得对抗物权:唐XX的占有权源于其与原所有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尽管生效判决赋予其在收到款项前可拒绝返还的权利,但该权利仅是针对原合同相对方的债权抗辩,效力具有相对性。当此债权与许XX依法取得的绝对物权发生冲突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因此,唐XX对许XX构成无权占有,依法应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
法律依据:判决主要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明确了许XX作为所有权人的权利基础,强调了登记物权的终极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