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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邱文峰律师 在线
广东金卓越(惠阳)...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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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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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析】惠***争议邱XX律师*析,结合《中华*民共和***合同法》《职工带薪年*假条例》《广**工资支*条例》等相**定,本案核心法*适用要点如下:

《劳*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劳*者严*违反用人单*规章*度的,用人单*方*解*劳*合同。若用人单*事后*改规章*度且未履行民主程*、未告知劳*者,该修改内容*劳*者不具约束*,仅凭劳*者轻微不当行为解*劳*合同属违法。

未休年*工资主张*仲*时*约束,劳*者应*离职后*年*提出,超时*部分法*不予支*。计*基数需以正常*作时*工资为准,折算天数按当年*工作时*占比核算。

非因劳*者原因造成*人单*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周*的,用人单*应*正常*作时*支*工资;劳*者未构成**违纪*,用人单*不得克扣服务奖等合法**报酬。

广**惠*市惠**人民法*

原告:谭XX,男,汉族,1969年9月2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丁XX,系广*XX律师、实习*师。

被告:惠*市XX**公*,住所广**惠*市惠**新圩镇元*村山**邻花*9幢1层6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T。

法*代表人: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叶XX,系广*XX律师。

原告谭XX诉被告惠*市XX**公***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法*审判员张XX适用普通**审理于2023年6月20日公*开庭进行独任*理。原告谭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丁XX,被告惠*市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令被告因违法**劳*合同向*告支*赔偿金**民币41616元(3468元/月×6个月×2倍);2.被告向*告支*2022年7月违法*扣工资计*民币1535元*支*违法*除原告2022年8月份当月服务奖300元;3.被告向*告支*2017年2月16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未休年*报酬计*民币7334元(3468元/月÷21.75天/月×200%×23天);4.本案诉讼案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兹有*告谭XX于2017年2月16日入职被告**公***内勤部门调度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劳*合同约定“内勤实行六天一休”制。因申*人身患××,家*变故导致经*困难。申*人非常*惜这份工作,自入职之日起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工作,离职前12月平*工资3468元(详见证据第8-20页)。疫情客观原因直接影响各行业经*状况,被告**公**长曾XX于2022年6月30日向*告提出降薪要求,原告出具《降薪异议书》。曾XX又于2022年6月30日在未与原告协商*况*直接在工作群中发出对原告调岗《通*书》**公**定将原告调岗到外勤车*站上班。自原告出具《降薪异议书》后,被告就以各种借口为难原告,并于2022年8月26日发出《通*》扣除原告当月服务奖300元(仅向*告发放8月份工资1465元,纯属找茬,想以此逼走原告)又于2022年8月27日发出《通*》让原告停班3天。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存心“找茬”。各种“找茬”都*通*被告**公**长曾XX传达给原告,原告心里满*憋屈,就在微信群中发泄几句。曾XX就此报警,经*警人员调解,原告向*XX写了《道歉信》,该事件就此平*了事。而被告又于2022年8月30日发出《开除通*书》,依据是该“道歉信”事件发生后,被告更改《车*管*条例及处罚标准》中第9条内容,该第9条更新后*容*“严*打架、斗殴、吸毒、酒驾、赌博、聚众闹事、使用假证、损害个人名誉、公*侮辱他人等,视为严*违反**公**章*度并辞退处理……”而更新前的内容*“严*打架、斗殴、吸毒、酒驾、赌博、聚众闹事、使用假证等,情节严*的辞退处理……”前后**明*多了“损害个人名誉、公*侮辱他人等,视为严*违反**公**章*度”24个字(详见证据第29、30页)被告更改《车*管*条例及处罚标准》行为发生在原告“道歉信”事件之后,不溯及既往。且未经*主程*,未向*工宣*告知。对原告不产生约束*。更何*,原告几句发泄话根本不构成*害他人名誉,达到严*违反**公**章*度的程*。被告与原告之间劳*合同属于*法**,理应**告支*赔偿款。2022年7月因疫情防控停运10多天,被告将停运期间工资扣除,仅于2022年8月25日向*告发放7月份工资1865元,依据《广**工资条例》第三十九条非因劳*者原因造成*人单*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周*的(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应*按照正常*作时*支*工资之规定,因疫情防控停运10多天,未超过一个工资发放周*,被告应*法**告发放正常*作时*全*工资,该补发金*1535元。未休年*依法*属于**报酬,应*用《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27条第4款式特别**,只要劳*者在离职后*年*提起仲*申*,关***假工资的请求,均在仲*时*内。综上,被告种种违法*为,严*损害了原告合法**。根据《中华*民共和***法》、《中华*民共和***合同法》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等相**定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依法*护劳*者的合法**。

原告为其主张**院提交如下证据:

1.谭XX身份证;2.企业信用信息公*;3.《劳*合同》、《调度排班*》、工资发放交易**、工资发放表;4.《开除通*》、更改前《车*管*条例及处罚标准》—拍摄于2022.7.11“道歉信”事件之前、更改后《车*管*条例及处罚标准》—拍摄于2022.9.28“道歉信”事件之后,先后*次拍摄角度相*;5.《通*》—2022.8.26、《通*》—2022.8.27、曾XX微信主页、谭XX微信主页、微信聊天记录;6.《道歉信》调解*景*片;7.《仲*裁决书》送达证明;8.照片的详细信息。

被告答辩称,一、因原告谭XX多次严*违反**公**章*度、严*影响**公***制度而解*劳*关*,答辩人不存在违法**劳*合同的情形,无需支*违法**劳*合同赔偿金。原告谭XX系**公***调度员,肩负保障车*安**输等重要职责,但其多次违反**公**章*度,且屡教不改,严*影响**公***制度和**运输安*:2022年2月16日,原告谭XX在上班*间喝酒,影响恶劣,答辩人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并进行通*。2022年8月26日,原告谭XX多次擅离岗位,影响恶劣,经*此前多次口头教育无效,答辩人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并进行通*。2022年8月27日,原告谭XX在上班**在**公**作微信群发表与本职工作无关*言论,其因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当事人报警进行处理,后*告写下《道歉信》承认其在微信群发表的言论不属实。答辩人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并进行通*。综上所述,原告谭XX严*违反**公**章*度,答辩人依据《劳*合同》、**公**章*度及有***规定与其解*劳*关*,不存在违法**劳*关*的情形。二、答辩人不存在拖欠原告工资的情形,双**资已经*算清楚,无需再向*告支*任**资。原告于2022年7月份,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期间没有*岗提供劳*,答辩人向*告支*了1865元*资,其工资已足额发放,原告已经*《工资表》签名确认,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因原告在2022年8月份存在严*违反**公**章*度的情形,答辩人有**予发放服务奖。三、原告主张*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计*有*,超出部分不应**,具体如下:(一)原告主张*2017年*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已经*过仲*时*,依法*应*以支*。根据《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二十七条劳*争议申*仲*的时*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主张*2017年*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已经*过仲*时*,依法*应*以支*。(二)原告未休年*假天数应*每年5日,故原告2021年*休年*假为5天,2022年*休年*假3天,合计8天。原告在入职时*写聘用审批表明*入职前没有*作经*,其工作时*应*2017年*始计*,根据《职工带薪年*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作已满1年*满10年*,年*假5天;已满10年*满20年*,年*假10天;已满20年*,年*假15天。因此,原告可以享受的年*假天数应*5天。又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与职工解*或者终*劳*合同时,当年*未安*职工休满**年*假的,应*按照职工当年*工作时*折算应*未休年*假天数并支*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当年*在本单*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享受的年*假天数-当年*已安*年*假天数。故此,原告未休年*假工作报酬计*为:(241天÷365天)×5天≈3天。(三)原告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计*基数应*1720元,原告应*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应*1265元。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法》第十一条计*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支*其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资后*月平*工资。在本用人单*工作时*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月平*工资。因此,原告未休年*假工作报酬应*:(1720元÷21.75天)×2倍×8天=1265元。综上所述,原告严*违反**公**章*度,答辩人解*劳*合同不违反法*规定,无需向*告支*赔偿金;答辩人已足额向*告支*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恳请法*查**实,依法*回原告第一项、第二项*讼请求及第三项*讼请求不合理部分。

被告为其辩解**院提交如下证据:

1.员工聘用审批表;2.调度员安**产责任*;3.劳*合同;4.安**育登记卡;5.规章*度公*照片;6.永顺达后*工资表;7.请假单;8.通*2022年2月16日、微信截图;9.通*2022年8月26日、照片;10.通*2022年8月27日、照片、道歉书;11.情况*明(6份)及员工身份证据;12.开除通*书。

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有*议的证据,本院将根据上述已确认的证据,结合庭审笔录等进行综合予以认定,并将采信的证据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理查*,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原、被告已签订书面劳*合同,其中第十五条约定“下列文*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等效力,1.惠*市XX**公**车*管*规章*度;2.经*场所、车*的运营管*制度;3.应*须*”,被告因原告存在如下行为(1.2022年2月16日上班*间喝酒;2.2022年8月26日擅自离岗;3.2022年8月27日上班*间在**公**信群发表与本职工作无关*言论并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严*违反**公**章*度从*于2022年8月30日解*原告,本院根据被告所提交的工资表核算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工资为3410元,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提起劳*仲*,仲*请求为:1.请求被告支*原告违法*解*劳*合同赔偿金44400元;2.请求被告支*原告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工资1835元;3.请求被告支*原告2017年2月16日至2022年8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38275.86元,惠*市惠**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作出惠***仲*字〔2022〕2445号终*仲*裁决书,裁决:一、由被告在本仲*裁决书发生法*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原告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2025.5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请求,原告不服案涉仲*裁决书起诉至本院。被告未就案涉仲*裁决申*撤销。本案经*院主持调解*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为被告解*原告是否合法*题,《最高*民法*关**理劳*争议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劳*合同、减少劳*报酬、计*劳*者工作年*等决定而发生的劳*争议,用人单*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存在如下行为(1.2022年2月16日上班*间喝酒;2.2022年8月26日擅自离岗;3.2022年8月27日上班*间在**公**信群发表与本职工作无关*言论并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严*违反**公**章*度从*解*原告,为此提交《通*》、《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报警照片》、《道歉信》作为证据。《通*》未有*告签字确认,《照片》中的人物处于*息状态,《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在工作群发出:“曾XX,你是不是看我过年*送鸡,没送礼给你故意整我?”、“曾XX,**公**许*收员工礼物吗,过年**个员工就送五只鸡给你,还有*工把你的车*到宿*楼下,把礼物装你后*车*里,这是事实吧?”等言语,《道歉信》内容*:“本人谭XX说送鸡的事是买的,不是送的,再次向*XX表示道歉”,有*告签名确认,原告对被告关**告2022年2月16日上班*间喝酒、2022年8月26日擅自离岗的主张*不予认可,原告在2022年8月27日在微信群所说的言论属于*事求是,为此本院仅认定原告存在在**公**信群发表与本职工作无关*不当言论行为,该行为尚*达到严*违反**公**章*度情形,且原告已向*同事进行道歉承认错误,被告亦在2022年8月27日作出《通*》给予原告严*警告并停班3天作为惩罚措施,后*告又以此理由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解*原告行为不符*《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原告2017年2月26日入职,根据《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应**被告违法**劳*合同赔偿金40920元(3410元/月×6个月×2倍)。

关**告第二项*请被告支*2022年7月违法*扣工资1535元*违法*扣原告2022年8月份当月服务奖问题,关**告诉请被告支*违法*扣2022年7月工资1535元*题,劳*争议案件必须**仲*前置,本案中该诉请未经**仲*前置,因此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受理,应*驳回。被告答辩称原告2022年8月工资为1865元*因原告严*违反规章*度从*有**发放当月服务奖300元,根据上述所析本院认定原告仅存在**公**信群发表与本职工作无关*不当言论行为尚*达到严*违反**公**章*度情节,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违法*除2022年8月服务奖300元*由充*,本院予以支*。

关**告诉请被告支*2017年2月16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未休年*假报酬问题,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入职,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申*劳*仲*,原告诉请被告支*2017年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的已超过一年**时*,本院不予支*。根据《职工带薪年*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原告自2020年*开始享受5天/年*年*假。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离职,被告未安*原告休2020年*至2022年*年*假,亦未支*未休年*假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原告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双**约定原告的正常*作时*工资数额,根据《广**工资支*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惠*市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月作为原告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正常*作时*工资,应*惠*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作为原告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正常*作时*工资,原告以3468元*为计*原告正常**工资不符*法*规定,本院不予支*,故被告应**原告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2025.59元[1550元/天÷21.75天×5天×(300%-100%)+1720元/天÷21.75天×5天×(300%-100%)+1720元/天÷21.75天×(241天÷365天×5天)×(300%-100%)]。

综上所述,依照《职工带薪年*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法》第三条、第五条,《广**工资支*条例》第四条,《最高*民法*关**理劳*争议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第四十四条,《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以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市XX**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告谭XX支*违法**劳*合同赔偿金40920元。

二、被告惠*市XX**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告谭XX支*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2025.59元。

三、被告惠*市XX**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告谭XX支*2022年8月服务奖300元。

四、驳回原告谭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属于**争议纠纷,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


  • 2023-09-12
  • 惠州市惠阳市(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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