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析】《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并处或者单*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严*情节的,处三年*上十年*下有*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他特别**情节的,处十年*上有*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者没收财产。
在惠**事辩护律师*XX指出,本案被告人宁XX、海XX以非法*有*目的,在赌博中使用作弊工具控制输赢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骗罪。案件审理阶段,邱XX律师*任*告人宁XX的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与法*规定提出多项*心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宁XX犯罪后*动归*并如实供述,构成*首,依法*从*、减轻处罚;二是案发后*极赔偿被害人经*损失并获得谅解,具备酌情从*处罚情节;三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符*从*处罚规定。最终,法*全*采纳邱XX律师*辩护意见,对宁XX作出从*处罚判决。
广**惠*市惠**人民法*
刑 事 判 决 书
公*机关**市惠**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XX,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公*身份号码:430×××××××********,初中文*,户籍*:湖南省洞口县××××××××××××。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市惠**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邱XX,广*XX律师。
被告人海XX,男,1995年1月19日出生,回族,公*身份号码:430×××××××********,高*文*,户籍*:湖南省新邵*××××××××××××××。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市惠**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宁X,广*XX律师。
惠*市惠**人民检察院以惠**刑诉〔202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XX、海XX犯诈骗罪,于2021年2月1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用组成*议庭,适用普通**于2021年2月24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市惠**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出庭支*公*,被告人宁XX及其辩护人邱XX,被告人海XX及其辩护人宁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惠*市惠**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海XX于2020年9月初购买一套扑克牌作弊仪器(手机作弊仪器能*动检测桌面每份牌的大小,再将最大一份的点数通*耳机传递出去).之后*告人海XX与被告人宁XX预谋使用作弊仪器赌博诈骗。2020年9月12日、14日海XX、宁XX在惠**秋*街道办新塘村华*XX至广*密二楼办公*拉拢王XX、张X等人进行赌博,并使用作弊仪器赢取人民币2.5万*。2020年9月17日,宁XX、海XX用同样方*跟王XX、冯XX、唐XX、张X、冯XX进行赌博。过程*,海XX使用作弊仪器被当场识破,双**生纠纷,后*XX拨打电话报警。公**关*2020年9月17日5时**惠**秋*街道办新塘村华*XX至广*密二楼办公*将被告人宁XX、海XX及参赌人员王XX、冯XX、唐XX、张X、冯XX抓获归*,现场缴获赌具扑克8副、手机作弊器一部、现金*批。案发后,被告人宁XX、海XX作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X、现场勘查*录、辨认笔录、缴获物证等。被告人宁XX、海XX以非法*有*目的,在赌博过程*,使用作弊工具控制输赢,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XX、海XX归*后*实供述,是自首;被告人宁XX、海XX对两名被害人进行赔偿,该两名被害人对宁XX、海XX表示谅解;被告人海XX归*后*罪认罚,被告人宁XX在法*审理阶段*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宁XX有*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海XX有*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处。
被告人宁XX、海XX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宁XX的辩护人意见是:1、被告人宁XX犯罪后*动归*,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对其从*、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2、案发后*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损失,已获得谅解,可对其从*处罚;3、辩护人认为本案金*存在争议,请法*予以核实;4、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处罚。综上,请求法*对被告人宁XX从*处罚并宣*缓刑。
被告人海XX的辩护人意见是:1、被告人是初犯,有*案自首情节,依法*以从*处罚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对两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处罚;3、对公*机关*定本案诈骗金*有*议,请法*予以核实;4、公*机关*量刑建议过重,请求法*予以调整。
经*理查*,惠*市惠**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被告人宁XX、海XX没有*议并认罪。上述事实有**机关*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到案经*、户籍*息、微信支*交易**、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X、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勘查*录、收据、谅解*等。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并经*法*核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XX、海XX以非法*有*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骗罪,依法**惩处。二被告人具有*首情节,依法*从*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从*处罚;赔偿被害人后*到谅解,可酌情从*处罚。公*机关*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证据确实、充*;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从*处罚的辩护意见已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宁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罚金*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海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罚金*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缴获的手机作弊仪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法*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并处或者单*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严*情节的,处三年*上十年*下有*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他特别**情节的,处十年*上有*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缴纳的,强*缴纳。对于*能**缴纳罚金*,人民法*在任***发现被执行人有*以执行的财产,应*随时*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产,应*及时*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金,一律上缴国*,不得挪用和*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