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被不起诉人席XX女因与被害人杨XX存在情感纠纷,在连云港市海州区XXX的住处,向杨XX及其妻子肖X某女日常食用的“老干妈”牌辣椒酱、“中国敬酒”白酒中投放含敌敌畏成分的物质。随后,席XX女用水果刀划伤肖X某女脖子,并骑在肖X某女身上实施殴打(打了6个耳光)。肖X某女误食少量有毒辣椒酱后被送至中医院急救,无生命危险,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以席XX女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于2024年10月16日将案件移送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经过
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接受席XX女亲属委托后,迅速指派吴春明律师担任席XX女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吴春明律师始终以“尊重事实、恪守法律”为原则,全程细致推进案件辩护工作:
深入了解案情,锁定核心争议:吴春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席XX女,耐心倾听其陈述,全面掌握案件细节(包括投放物质的动机、刀具使用的具体情形等),初步梳理出“主观是否具有杀人故意”“证据链是否完整”“行为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程度”三大核心争议点。
细致阅卷核查,挖掘证据疑点:吴春明律师多次前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阅卷宗材料,逐页核查证据细节(包括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物证线索等),发现案件关键漏洞:一是核心物证“杀虫剂”未找到,其来源、品牌、具体成分缺乏证据佐证,无法确认毒物投放的完整事实;二是现有鉴定仅能证明食物中含敌敌畏,但无证据证实该毒物的剂量、浓度足以致人死亡,无法认定行为具有“杀人危险性”;三是结合席XX女在公安讯问笔录中“无杀死二人想法”的供述,以及“持刀架在肖X某女脖子却未捅刺”的客观行为,可佐证其主观仅为“报复教训”,而非“杀人”。
撰写专业辩护意见,精准主张权利:吴春明律师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案件事实,撰写详细辩护意见,向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核心观点:席XX女主观无杀人故意,仅具有“让被害人身体不适”的报复意图;其行为仅造成轻微伤,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案件核心证据(杀虫剂)缺失,食物中敌敌畏成分的来源、剂量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足。恳请检察机关综合案件情节,对席XX女作出不起诉决定。
跟进补充侦查,强化辩护立场:2024年12月4日,检察机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吴春明律师持续跟进侦查进展,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保持专业沟通:一方面针对补充侦查方向提出意见(如建议核查杀虫剂线索、明确毒物剂量危险性等),另一方面进一步提交补充辩护材料,强化“无杀人故意、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确保辩护意见始终贯穿案件审查全过程。
三、办案结果
经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采纳了吴春明律师的专业辩护意见,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席XX女投放毒物的属性、剂量是否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也无法确认其持刀行为存在杀人意图,认定席XX女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最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海检刑不诉[2025]XX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席XX女不予起诉,成功维护了席XX女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吴春明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细致的办案态度、精准的辩护思路,有效推动案件实现不起诉结果,充分体现了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以专业服务守护当事人权益”的宗旨。若您或身边亲友面临刑事纠纷,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及吴春明律师团队将依托丰富的办案经验,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辩护服务,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