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拘并逮捕。昭通市检察院起诉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锁X亲属)索赔72万余元。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指定担任某某其一审辩护人。
案件核心:2019年5月21晚,被告人与朋友锁X、马X3聚餐饮酒后,被告人骑摩托搭载二人返程。途中锁X多次发表歧视被告人家乡的言论,引发争执。行至昭阳区XX时,被告人停车与锁X东抓扯,用拳击打其胸部并将其推下1.42米高的路坎。
锁X晕倒后经马X3抢救苏醒,被二人送回家中,于5月23日死亡。鉴定确认其系胸部受外力致肺挫伤、呼吸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外出,接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返回,6月7日到案即如实供述击打被害人胸部的主要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量刑十五年。
律师经阅卷会见后,确定核心辩护策略:一是被害人言论挑衅系冲突诱因,存在明显过错;二是被告人经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三是本案属激情犯罪,被告人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请求从轻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二、案件总结
昭通中院审理后,采纳了“自首”及“被害人过错”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确认其经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事实,自首成立;被害人言论引发冲突存在过错,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具备从轻情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万元。虽未采纳十年量刑建议,但结合其盗窃前科及“十年以上至死刑”的法定幅度,自首与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已实质实现从轻效果,避免了更重刑罚。
三、律师价值
作为指定辩护人,程隆银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三方面:
挖掘法定情节,突破量刑瓶颈:针对公诉机关未认定的自首情节,律师通过审查“抓获经过”等证据,援引《刑法》第六十七条,论证被告人“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符合自首要件,为从轻量刑奠定基础。
梳理酌定情节,构建辩护体系:以被害人言论过错为切入点,结合激情犯罪、认罪认罚等情节,形成“法定+酌定”的多元辩护逻辑,助力法院全面评价被告人行为。
平衡法与理,实现实质公正:既正视犯罪危害,又考量案件无预谋、有自首等特殊性,推动法院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兼顾法律威严与刑罚教育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