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2022年3月7日,山*XX**公**其承包*“济南西南部**电网加强*程”劳*分包*四川省XX**公*。被不起诉人肖X系山*XX**公**案工程**部技术工作负责人。2023年5月18日,四川省XX**公**跨越*不符*行业标准及施*方*要求的情况*,安*人员在济南市长清区归*街道对**长文*4#-7#进行拆除。被不起诉人肖X在施*现场负责人向*报告存在问题后,未进一步*解*况、采取措施*以制止。当日16时*,施*中剪断的**长文*架空*线与夏*线接触,致使现场施*人员倪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触电死亡。
办案经*:1、嫌疑人不应**该案的犯罪主体,肖XX**公**式员工,不负有*管*能,不应*担本案所述的刑事法*责任。若要定性本案电力施*相**责人,首先该类人员必须*有***资质,在相**关*行备案;其次必须***公**式员工,肖XX为外聘技术指导人员,非**公**式员工,同时*不具备相***的资质。2、事故发生与肖X当日工作无任***,派工单*无肖X的工作记录,也并未安*“拆除**长文*4#-7#”工作,证实被害人工作非肖X正式委派。3、本案证据不足,虽然本案有*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议对肖X提起公*,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建议报告,但该文*仅为政府建议,不具有***力,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事实而非政府建议,司**关*应*采纳该文*为定罪量刑依据。
案件结果:检察院认为,肖X实施*《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首、被害人近亲属获得赔偿并表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X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