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山*xx交通*施*程**有*公**案涉工程*包**,山*XX**公**劳*分包**,因总包**逾期支*质保金,分包**提起诉讼要求其支*。
办案经*:总包**在诉讼中提出要求核减工程*,核减的部分在需支*的款项*应*以减除,同时*出要求进行工程*定。本案争议焦*为质保金*支*,与工程*核减无关,对于*包**要求结算并对部分施*进行相**减,无事实及法*依据,违反相***规定,双**案涉工程*在结算时*成*致,且其主张*程*核减的诉讼时*已经*,同时*据《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建设工程*款结算达成*议,诉讼中一方*事人申*对工程*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不予准许”的相**定,向**提出应*回总包**的意见。
案件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被告山*xx交通*施*程**有*公***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原告山*XX**公**保金XXX.34 元*利*(以XXX.34元*基数,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33390元(原告山*XX**公**预交17442元),由被告山*XX**公**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