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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邱文峰律师 在线
广东金卓越(惠阳)...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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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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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析:惠**事邱XX律师*析,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之间业务提成*定不明*,原告主张“多付提成*成*当得利”能*成*。结合案件事实与法*规定,可从*下两方*展开分析:1.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但本案实质是用人单*与劳*者之间因业务提成(劳*报酬)产生的争议。根据《广**工资支*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应*依法*定书面工资支*制度,明*工资分配形式、项*、标准等内容,且需书面告知全*劳*者。若双**提成*准存在争议,用人单*应*担举证责任,证明*主张*提成*准已与劳*者达成*致,或已通*书面制度明*;若用人单*无法*证,则需承担举证不能*法*后*。2.不当得利*构成*件:不当得利*满*“一方*得利*、他方*到损失、取得利**受损失之间有*果关*、取得利**法*根据”四个要件。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提成*议,但存在口头约定的基础,且原告向*告转账180300元***为“业务提成”,被告取得该款项*基于***劳*雇佣关*与提成*定,并非“无法*根据”。同时,原告作为从*多年*介服务的组织,按商*惯例应*统计*算业务量与提成*准后*放报酬,其主张“多付160300元”却无法*供证据证明***约定“提成*为20000元”,亦无法*驳被告关*“提成**多笔业务、按口头约定比例计*”的主张,故不符*不当得利*构成*件。

广**惠*市惠**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原告:惠*市惠**某(以下简*某)。住所地:惠*市惠**。

经*者:蔡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系原告的工作人员。

被告:庄X,男,汉族,1994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广**揭西县,公*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广*XX实习*师。

原告某与被告庄X不当得利*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用简***,于2021年2月24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经*者蔡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被告庄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朱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某向*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60300元*支*占有*间的利*(以160300元*基数,按中国*民银行公*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自2016年4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依法*决被告承担本案全*诉讼费*。

事实和*由:2016年4月3日,龚XX与常X、原告签订《土地使用权*让合同》,合同约定龚XX将位于**市惠**的土地使用权*让给常X,交易*让价格为950000元,原告作为居*方*供居*服务。合同订立后,常X即向*告提出转让此地块。2016年4月7日,经*告介绍案外人张XX购买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龚XX(由常X作为代理人)、原告与案外人张XX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让合同及居*合同》,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为XXX元,居*代理费40000元,原告作为居*方*助双**成*地使用权*让交易*相**续。被告作为原告**公**业务员,跟进该涉案地块转让的居*服务事宜。原告承诺被告此次提成*放金*为居*代理费40000元*一半即20000元,但被告欺骗了原告的财务蔡XX(经*者蔡XX的父亲),称其提成*180300元,财务蔡XX遂于2016年4月9日向*告转账提成180300元。原告得知此事后*即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项160300元(扣除原告应*的20000元*成),但被告拒绝返还。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特向*民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依法**原告的主张。

庄X辩称:一、本案不存在被告欺骗蔡XX获得不当得利,原告向*告转款180300元*被告的业务提成*得,原告诉请没有*实依据。二、本案原告是用人单*占据优势地位,被告是员工处于*势,原告是利*其优势地位,罔顾*实,恶意向**提起诉讼。1、本案属于*人单*与劳*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原告请求返还的工资提成*于**报酬,因此本案应*属于**争议,应*经*仲*前置程*,法*以不当得利*纷受理立案错误。2、本案双**议的对象是被告收取的费*是否为被告应*工资提成,依据《广**工资支*条例》第七条“用人单*应*依法*定本单*的工资支*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全*劳*者。工资支*制度包*如下事项:(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二)工资支*的周*和*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和*殊情况*的工资及支*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其他有**项。”之规定,原告作为用人单*应*对其工资支*制度进行举证,如不能*供证据予以证明*支*了工资提成*被告,应*承担不利**。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庄XX*原告某的业务员,代表**公**外处理房*产中介业务。原、被告对于*务佣金、利*分成*成*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在庭审中,双**无一致意见。原、被告均确认龚XX出卖房*产这单*务是某**公**绍给被告,然后*告介绍给原告,原告用常X名义购买(未办过户)龚XX名下的房*产,再出卖给张XX获取差额利*。2016年4月9日,原告向*告转账50000元、50000元、50000元、30300元*计180300元。原告主张*告获取的提成*为40000元*一半即20000元。被告主张***成***头约定五五分成,且起诉款项160300元*止是龚XX这一单*意的提成。原告认为被告未出资购房,对被告主张*五五分成**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和*告存在业务提成*头约定,但双**不同业务的具体提成*准存在争议,且双**本案提成*业务数量亦存在争议。原告是从*多年*介服务行业的组织,根据一般商*规则,双**在业绩提成*有*成*务量,原告应**计*算后*将业务报酬发放给被告。被告是原告雇请的员工,发放报酬的证据由原告保存。原告有*任*明*双**同的标准计*报酬的金*超过已发放的金*,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明***同的计*报酬标准与原告主张**,故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诉讼后*。因此,原告主张*告返还不当得利1603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民共和**法**》第九十二条和《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惠*市惠**某的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市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市中级人民法*。


  • 2021-03-02
  • 惠州市惠阳市(区/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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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文峰律师系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惠州市惠阳区户籍,客家人。邱文峰律师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长期在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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