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人:靳**,男,汉族,1998年*月27日出生,,住址为新XX和*县。
委托代理人:熊X,系湖北XX律师,代理权*为特别*理。
被申*人:湖北XX*创*典当**有*责任**,住所地武*市江*区绿地汉口中XX。
法*代表人:陈X,系该**公**经*。
委托代理人:王XX,系该**公**工,代理权*为特别*权。被申*人:XX**典当**有*责任**,住所地长沙*雨花*万**中XX。
法*代表人:靳**,系该**公**行董*、经*。
被申*人:贵州XX**公*,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南明*XX。
法*代表人:王X,系该**公***、总经*。
被申*人:重庆XX**公*,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红*大道。
法*代表人:王X,系该**公***、经*。
被申*人:新XX中*典当**有*公*,住所地新XX乌**齐**区(新市区)长春中XX*道。
法*代表人:高**,系该**公***、总经*。
上列当事人因解*劳*合同发生劳*争议,申*人于2025年6月19日申*仲*,请求裁决:1.被申*人湖北XX*创*典当**有*责任****申*人2025年5月26日至5月28日工资2755.92 元;2.被申*人湖北XX*创*典当**有*责任****申*人2024年9月至2025年5月期间驻外补贴27000元;3.被申*人XX中*典当**有*责任*****人支*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期间的驻外补贴28000元(2023年11月、12月每月2000元,2024年1月至8月每月3000元);4.被申*人湖北XX*创*典当**有*责任*****人支*违法**劳*合同赔偿金179823.91元;5.被申*人XX中*典当**有*责任***前述1、2、4项*担连*清偿责任;被申*人贵州XX**公*、重庆XX**公***XX中*典当**有*公**1-4项*求承担连*清偿责任,以上金*合计237579.83元。本委于2025年6月24日,依法*申*人第1、2、4项**请求立案受理,对第3、5项**请求出具不予受理通*,并指定仲*员周*独任**。庭前申*人撤回XX中*典当**有*责任**、贵州XX**公*、重庆XX**公*、新XX中*典当**有*公**个被申*人。2025年7月17日本委对此案公*开庭进行了审理。申*人的委托代理人熊X、被申*人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仲*。本案现已审理终*。
经*解,双**事人未能*成*致意见。现根据《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六条、最高*民法*关**理劳*争议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第四十四条等法*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申*人2025年5月26日至28日期间的工资1931.03 元。
二、被申*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申*人2024年8月26日至2025年5月28日期间驻外补贴27000元。
三、被申*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申*人违法**劳*关*的赔偿金152823.87元。
四、驳回申*人其他仲*请求。
根据《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法*提起诉讼。期满*起诉,本裁决书发生法*效力。一方*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决的,另一方*事人可以向*民法*申*强*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