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XX危险驾驶案
案号:(2024)京0114刑初***号
审理法院信息:北京市昌平区XX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纪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北京市昌平区某路段时,与郭XX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民警现场查获纪XX。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40mg/100ml。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纪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郭XX无责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纪XX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纪XX
辩护人: 许XX、瑞雪(北京市XX律师)
出庭检察员: 王某某
办案经过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法院独任审判公开审理。被告人纪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辩护人当庭提出对纪X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纪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虽然纪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但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达到240mg/100ml),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均属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对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纪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主要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危险驾驶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刑)、第六十一条(量刑原则)。
判决要旨:
在危险驾驶罪中,即使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从宽情节,若同时存在血液酒精含量显著超标(≥180mg/100ml)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责等从重情节,法院仍可能基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判处实刑,缓刑适用空间受到严格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