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并全额退赃获缓刑——郭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辩护
案号: (2025)京0101刑初***号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郭XX(化名),案发前系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某管理中心理财经理。
辩护人: 瑞雪律师,北京市XX。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至2019年11月间,潘XX(另案处理)等人以相关公司名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组织被告人郭XX等人通过公开宣传方式,与投资人签订协议,承诺还本付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被告人郭XX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0.96万元。
办案经过:
辩护人瑞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详细查阅案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瑞雪律师主要围绕以下核心策略开展工作:
确立辩护策略: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律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确立了以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沟通量刑情节: 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强调被告人郭XX具有坦白、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
推动退赃退赔: 全力协助并敦促被告人郭XX及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在案件审理前主动全额退缴了人民币31万元(超出其个人违法所得数额),以实际行动弥补损失、争取谅解,为量刑协商奠定坚实基础。
庭审重点辩护:
在庭审中,辩护人瑞雪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着重就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强调被告人已具备全部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特别是全额退赔对修复社会关系、降低社会危害性的积极意义,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亦当庭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案件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郭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在案扣押的退赔款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其中三十万九千六百元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余款折抵罚金执行。
判决理由及法律适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X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因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具体援引法条包括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等。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退赃退赔情节在刑事量刑中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