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成功维护“生前赠与”认定,驳回继承人全部诉求——白雪娇律师代理遗嘱继承纠纷案全面胜诉
案号: (2022)京02民终*****号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遗嘱继承纠纷的二审案件。上诉人(原审原告)毕X(被继承人毕XX之子)诉称,其父生前向被上诉人许X(女)转账共计355,681.7元,该款项应属被继承人对许X享有的债权,且其持有打印遗嘱,主张该债权作为遗产由其继承,故要求许X返还该款项。被上诉人许X委托北京市XX作为其二审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法院已判决驳回毕X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在一审已全面胜诉的基础上,白雪娇律师在二审阶段继续代理许X。面对上诉人毕X提出的“转账系委托理财”等新主张,白律师迅速评估了对方提交的“新证据”,并明确指出这些证据均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新证据,且在一审中已能提交而未提交,不应被二审采纳。在庭审中,白律师紧扣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款项性质,逻辑清晰地重申了一审中的核心代理意见:1.
对方主张的“打印遗嘱”因第一页未注明年、月、日,形式严重瑕疵,核心处分内容无效;2.
涉案款项发生在毕XX生前,双方存在长期、密切的情感关系和经济往来,许X对毕XX有实际照顾,转账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且已完成交付,不属于遗产范围。白律师强调,上诉人始终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人毕X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判决理由核心要点:
法院认为,债权的成立需要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本案中,毕XX与许X系情侣关系,双方长期存在相互转账及生活照顾。上诉人毕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转账是借款,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并无不当,驳回毕X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
本案应用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第六十七条),以及关于二审裁判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法院的认定实质上支持了赠与法律关系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