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王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原告之子)、侯X某律师。
被告:王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律师。
被告:王XX(女)。
办案经*:
本案涉及一套核心房*及多名被继承人存款、丧抚费*的分割,法*关*交织,家*矛盾深刻。原告王XX起诉要求对父母遗产按法*继承分割,主张*自身残疾且无收入,应*分。被告王XX则主张*持有*亲田XX于2021年*立的两份《自书遗嘱》,其中明*指定房*、积蓄中母亲的份额均由她继承;同时,被告王XX还提出,案涉房*系其个人出资购买,父母曾*头承诺房*归*资人所有,并提交了相*《证明》及录音等证据。被告王XX对遗嘱无异议,但主张*割相***。
作为被告王XX(持有*嘱一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律师*临多重挑战:1. 需稳固确立两份《自书遗嘱》的法*效力,应*原告关**遗嘱人认知障碍、不会写字的质疑;2. 需处理王XX“出资购房、房*应**所有”的主张*“房*登记在父亲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现实之间的矛盾;3. 需厘清王XX在父母去世后**、使用大量存款的行为性质及法*后*;4. 需在分割方*中,考虑到原告王XX作为“缺乏劳*能*又没有*活来源的继承人”依法**得“必要份额”的规定。
洪*律师*代理策略清晰而务实。首先,针对遗嘱效力,律师**两份《自书遗嘱》形式完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内容*晰指向,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面对原告的质疑,律师*出对方*能*供任***证据(如笔迹鉴定申*、无民事行为能*鉴定结论等)予以推翻,成*捍卫*遗嘱的合法*。其次,对于“出资购房”的主张,律师*尊重客观事实与法*规定的基础上,向**及当事人阐明:即便出资事实存在,在房*已登记为父母共有*情况*,该出资在法*上更可能*成*父母的债权*赠与,而非直接取得物权,此主张*影响依据遗嘱和**继承规则分割房*产权,相**权*另行主张。再者,对于*XX支*存款的行为,律师*法*上进行了合理解*(用于*亲生活等),并认可相**项*纳入遗产范*进行核算与分割,体现了坦诚与依法*理的姿态。最后,关**告的特殊情况,律师*可法*规定的“必要份额”原则,同意在最终*割时*以考量,展现了解*家*纠纷的理性与温*。
案件结果:
法*判决:一、案涉房*(701号)由三子女按份共有:原告王XX占19%,被告王XX占12.5%,被告王XX占68.5%;二、父亲王XX名下部分存款归*XX所有,其向*XX、王XX各支*折价款16,500元;三、母亲田XX名下存款余*归*XX所有,其向*XX、王XX各支*折价款1,050元;四、丧抚费*由三人共有,王XX向*XX、王XX各支*折价款8,846.67元;五、驳回各方*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房*评估费(因评估由王XX要房*张*发)主要由王XX承担。
判决理由:法*确认田XX的两份《自书遗嘱》有*。对于*亲王XX的遗产(房*50%份额及存款)按法*继承分割,并考虑原告王XX缺乏劳*能*,予以适当多分(占父亲遗产份额的38%)。对于*亲田XX的遗产(房*50%份额及存款),按遗嘱由王XX继承。综合考虑王XX在父母生前支*并使用了部分存款,在分割时**折价款进行平*。王XX关*“出资购房*得产权”的主张,证据不足且不影响产权**,可另案主张*权。判决依据主要为《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