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赵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被告:赵XX(男),系原告哥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赵XX之女)。
被告:成XX(男),系原告已故姐姐之子。
被告:成XX(男),系原告已故姐姐之子。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因被继承人立有自书遗嘱而引发的继承纠纷。被继承人赵XX去世后,遗留一套在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及少量银行存款。原告赵XX作为小女儿,主张依据父亲于2018年10月22日订立的自书遗嘱,由其一人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被告赵XX(儿子)及成XX、成XX(已故女儿的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对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并对遗产范围提出异议,认为案涉房屋可能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主张分割已由原告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被告成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作为原告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的核心任务在于:第一,稳固确立《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应对被告方关于立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的模糊质疑;第二,清晰界定遗产范围,尤其是论证案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赵XX的个人财产,而非其与已故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针对被告方主张分割的丧抚金,需明确其法律性质并争取有利的分配方案。
洪昊律师围绕上述焦点展开了细致的代理工作。首先,针对遗嘱效力,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由被继承人赵XX亲笔书写、签名并捺印的《自书遗嘱》原件。该遗嘱形式完备,内容清晰明确地表达了将其全部财产由原告一人继承的意思。面对被告方“行为能力存疑”的泛泛质疑,律师指出,被告方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如医疗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明赵XX在2018年订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而成功捍卫了遗嘱的合法有效性。
其次,关于遗产范围,特别是案涉房屋的性质,洪昊律师通过深入调查房屋来源和购买过程,向法庭提交了关键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等证据。该证据清晰显示,房屋系被继承人赵XX在其配偶侯某某于2005年去世后,于2018年利用其个人工龄优惠单独购买并登记于其个人名下。律师据此有力论证,该房屋的购买资金及优惠政策均来源于赵XX个人,购买行为发生在其配偶去世多年后,故该房屋应认定为赵XX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其全部份额均属于可被遗嘱处分的遗产范围。
最后,对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洪昊律师承认其不属于遗产性质,但同意在本次诉讼中一并处理以减少当事人诉累。在分配方案上,律师依据遗嘱所体现的被继承人意愿,主张并最终促成了参照遗嘱处理原则进行分配。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一、案涉房屋(305号)由原告赵XX继承,其他被告负有协助过户义务;二、被继承人赵XX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利息由原告赵XX继承;三、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共计62,694元,由原告赵XX、被告赵XX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即各20,898元),被告成XX、成XX共同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即共20,898元,由原告支付);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主要由其他被告负担。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被继承人赵XX所立自书遗嘱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案涉房屋系赵XX在其配偶去世后单独购买并登记,应为其个人财产。依据有效遗嘱,其个人财产(房屋、存款)应由原告赵XX继承。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为减少诉累一并处理,并参照遗嘱处理原则在法定继承人(原告、被告赵XX)及代位继承人(成XX、成XX)间进行分配。判决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因继承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