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喷绘材料”夹带运输毒品7公斤,37天取保释放
※核心提示:
本案犯罪嫌疑人陈X受朋友委托,通过滴滴打车从昆明运送一批“广告喷绘材料”前往武汉市XX,途经云南富源县胜境关收费XX附近,遇到检查站点,民警现场从该批“广告喷绘材料”夹层中查获疑似毒品可疑物。案发之后,陈X家属委托本网律师,经过律师努力,陈X在关押37天后,成功取保释放,重获自由!
※案件简介:
犯罪嫌疑人陈X通过朋友介绍欲前往昆明从事房屋中介职业。此前,有一朋友联系过陈X让其帮忙送材料。2020年7月18日,在其到达昆明之后,找到住在昆明天骄北XX的姐姐暂住,当天,先前联系犯罪嫌疑人陈X送材料的这名朋友便让人将材料运输至陈X处,材料系“广告喷绘材料”,一共七卷,每卷大概25公斤重,陈X分七次将这些“广告喷绘材料”乘电梯搬运至30楼其姐姐的住处。之后,该朋友要求犯罪嫌疑人陈X打车将这些“广告喷绘材料”运输至武汉XX,并给其两万块钱费用,当时陈X提出能否物流寄递,但是该朋友要求让陈X亲自运输。2020年7月19日中午,陈X告诉姐姐先送材料再返回昆明工作,当时其用自己手机打车没打到,便让姐姐帮忙打车,从昆明至武汉XX打车费一共需要八千元,陈X告知该朋友后,他转账一万五千元给陈X。网约车司机到达天骄北XX后,姐姐还帮忙一起把“广告喷绘材料”搬运至楼下车内。陈X在启程后,过完富源境内的胜境关收费站不久便遇到检查站点,在检查站点配合民警检查,还与司机一起帮忙警察搬运“广告喷绘材料”去过安检,后在其中两卷材料里检出疑似毒品可疑物而案发。
※案件经过:
本网律师接到本案委托后,第一时间赶往富源县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详细了解案情,之后本网律师团队讨论研究一致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并不具有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故意,其不明知自己帮忙运输的“广告喷绘材料”当中夹带有毒品。随后律师书写了一份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主要从犯罪嫌疑人陈X始终辩解其当时仅仅是帮忙朋友运输广告喷绘材料,其朋友自始就没有明确告诉过是帮忙运输毒品。疑似毒品可疑物被藏匿在其中两卷广告喷绘材料里,从视觉上不能看出外包装有何异样,包装完好未拆开过,不能发现其中藏匿有毒品。另外,广告喷绘材料每卷大约25公斤重,毒品总重量7公斤,平均往每卷广告喷绘材料里藏匿大约三公斤到四公斤左右重量的毒品,这个重量掺入到25公斤里仅仅是细微的差别,从重量上陈X并不能觉察出有异常,并且其也没有合理理由怀疑其中藏匿毒品。此外,辩护律师还详细分析案件细节,提出以下几个合理怀疑能从反面推定陈X不具有主观明知:第一,犯罪嫌疑人陈X所收取对方2万块钱实际一万五千元酬劳并不属于不同寻常的高额报酬,因为光是一个单程的打车费都八千元钱,扣除路费,陈X能获得的报酬并不高;第二,在陈X初次接收这些“广告喷绘材料”时,一共七卷,他分七次将这些“广告喷绘材料”乘电梯搬运至30楼其姐姐的住处,如果陈X一开始就知道这里面有毒品,他不可能如此淡定的搬运;第三,陈X在接到这批材料时曾问过其朋友能否物流寄递,假如陈X起先就明知自己是帮忙运输毒品,对于运输方式肯定先前就会有约定及缜密的安排,明显陈X并没有这些情节;第四,当陈X使用自己手机打不到网约车时,其叫姐姐帮忙打车,并且让姐姐帮忙一起把广告喷绘材料搬运下楼,试想,如果陈X明知广告喷绘材料藏有毒品,他怎么会让自己的姐姐也涉足其中?第五,在检查站点配合民警检查,还与司机一起帮忙警察搬运“广告喷绘材料”去过安检。上述细节均从侧面证明犯罪嫌疑人陈X对运输毒品一事不具有主观明知。律师将以上辩护思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书面意见,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律师适时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并到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当面与承办人沟通辩护意见,递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案件结果:
经过律师和承办检察官之间的多次沟通,检察院认可律师辩护意见,认为陈X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涉嫌犯运输毒品罪,最终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陈X在关押37天后成功取保释放,重获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