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某不锈钢公司与翟X长期对接不锈钢产品定作业务,翟X曾以某工程公司名义沟通对接,委托人按要求完成多批次产品定作及安装,累计产生合同款项 22 万余元。两被告仅支付 12 万余元(其中工程公司支付 10 万元,翟X支付 2 万元),剩余 100719 元欠款迟迟未付。委托人认为工程公司构成债务加入,应与翟X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委托巩沛毅律师诉至法院,主张连带还款。
二、办案经过
巩沛毅律师接手后,明确核心争议:案涉承揽合同主体认定、某工程公司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指导委托人系统梳理关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佐证翟X以个人名义沟通定作细节、确认欠款金额及付款承诺)、电子发票(载明购买方为工程公司,对应已付款项)、银行流水(工程公司两次汇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夯实委托人已全面履行交付义务的事实。
庭审中,针对 “合同主体” 及 “债务加入” 两大焦点逐一论证:指出翟X对接时未出示工程公司授权文件,无证据证明其行为代表公司,委托人当庭认可合同相对方为翟X,故承揽合同关系成立于委托人与翟X之间;强调工程公司支付款项仅为款项交付方式,无书面约定或明确意思表示证明其愿意加入债务,翟X要求开具工程公司抬头发票系个人行为,不能推定公司具有债务加入意愿,驳斥委托人对工程公司的连带付款主张。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巩沛毅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与翟X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某工程公司不构成债务加入。判决翟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委托人欠款 100719 元,案件受理费 2314 元、保全费 1124 元,共计 3438 元由翟X负担,委托人的核心债权诉求得到充分支持,合法权益获得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