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黎XX签订《商铺转让协议》,约定黎XX将某商铺及相关设备以 30 万元转让给上诉人,上诉人支付全部转让费后接手经营。后商铺房东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要求上诉人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前腾空房屋,上诉人被迫搬离。
上诉人认为,黎XX与第三人(商铺二房东)系共同经营,故意隐瞒商铺已涉诉且需限期腾房的事实,构成欺诈,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商铺转让协议》,判令黎XX返还 30 万元转让费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后,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黎XX委托北京市XX戴新进律师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戴新进律师以 “夯实风险告知事实、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强化合同约定效力” 为核心思路,全力推进二审代理工作:
第一步:梳理核心证据,锁定风险告知关键事实
戴新进律师团队重点核查微信聊天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商铺转让协议》等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黎XX在转让前已明确告知上诉人 “房东想收走房子做超市通道”,直接提示了商铺可能被收回的核心风险;
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载明 “商铺仅能使用至四月份,到期后会收回,能否续租存在极大不确定性”,且手写备注 “哪怕做 1 天,损失由乙方(上诉人)自行承担”,进一步佐证上诉人已知晓经营风险;
黎XX与第三人虽为某公司股东,但无证据证明二者存在合伙经营关系,商铺租赁事宜由第三人与房东对接,黎XX对民事调解书并不知情。
第二步:针对性反驳欺诈主张,明确举证责任边界
针对上诉人 “黎XX与第三人共同欺诈” 的主张,戴新进律师逐一回应:
上诉人无有效证据证明黎XX知晓民事调解书内容,其提交的视频资料系单方偷录,且房东未明确表示已告知黎XX调解书事宜,不符合 “故意隐瞒” 的欺诈构成要件;
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上诉人需举证证明黎XX存在 “明知关键事实而隐瞒” 的行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撑该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黎XX已履行合理告知义务,不仅口头提示风险,还促成上诉人与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让其充分了解商铺租赁现状,不存在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
第三步:强调合同约定效力,凸显上诉人自愿承担风险
戴新进律师在庭审中明确:
《房屋租赁合同》已清晰界定商铺使用期限及续租不确定性,上诉人签字确认并手写备注自愿承担损失,表明其系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作出商业决策;
黎XX与上诉人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上诉人不能以商业风险实现与否为由主张撤销协议;
上诉人主张 “黎XX无权处分” 无法律依据,即便无权处分也不影响转让协议效力,且黎XX已按约定完成商铺交接,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
案件结果
法院经二审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戴新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
黎XX已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上诉人在明知商铺可能被收回的情况下签订相关协议,系自愿承担商业风险;
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黎XX存在欺诈行为,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800 元,由上诉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