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人民法*
(2025)豫 0182 刑初xxx号
公*机关*南省荥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X,化名梁XX,男,汉族,1991年10月18日出生,初中毕*,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4月24日被荥阳*公**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4年6月1日被荥阳*公**逮捕。现羁押于*阳*看守所。
辩护人杜XX,河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成XX,化名陈XX,男,汉族,1992年1月17日,大专肄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4月24日被荥阳*公**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4年6月1日被荥阳*公**逮捕。
辩护人黄XX,河南XX律师*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XX,河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XX,化名高XX、高XX,女,汉族,1995年6月11日出生,大专毕*,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5月8日被荥阳*公**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4年6月1日被荥阳*公**逮捕。
辩护人高XX,河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化名李XX,女,汉族,1993年5月11日出生,大专毕*,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4月24日被荥阳*公**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4年6月1日被荥阳*公**逮捕。
辩护人孙XX,河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XX,化名李XX,女,汉族,1995年3月27日出生,中专肄业,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4月24日被荥阳*公**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4年6月1日被荥阳*公**逮捕。
指定辩护人张XX,河南XX律师*务所律师。荥阳*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XX,化名张XX,女,汉族,1994年1月13日出生,公*身份号码XXX,本科毕*,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4月24日被荥阳*公**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4年6月1日被荥阳*公**逮捕。
辩护人魏XX,XX律师*务所律师。
2014年*2024年4月期间,被告人梁XX在荥阳、长葛*地成*传销组织团队,以售卖茶多酚速溶茶、红*为名进行传销活动。该犯罪组织层级分明、分工明*,设总经*、经*、寝室长、寝室成*四个层级,以成*发展新成*购买产品单*为标准,制定晋*制度,将人员分为V1至XX级别。**公**置直推奖、辅推奖、管*奖、分红*四种收入形式,通*手机微信、SOUL等交友软件,以网络交友、相*见面、介绍工作等名义将他人诱骗至传销地点,以“寝室”为单*进行管*,以轮流串寝上课学习*形式对新人进行授课、洗脑,诱使参与人员先以投资营业执照的名义缴纳现金(4000元1单)获得加入团队资格,依据成*购买数量或者发展人数为依据,以晋*级别(V1—XX)能*取更大经*利**报为诱饵,诱使成*购买产品或者发展他人参加购买产品(不实际领取产品),通*不断扩大组织成*进入组织购买产品获取非法**。被告人成XX于2016年*任**,管*寝室长,每月讲评各寝室的业绩,代收各寝室成*购买产品费*,协调各寝室关*;被告人高XX2014加入该组织,2016年*2023年**担任*室长,2023年**至2024年**担任**,实际仍负责寝室长工作;被告人李XX2022年*2024年4月24日担任*室长;被告人XX2015年**加入该组织,2022年10月至2024年4月23日担任*室长;被告人张XX2023年**加入该组织,2023年10月23日至2024年4月23日担任*室长。寝室长负责寝室内日常*务,人员交流培训、资金*集、租赁寝室等工作,每天向**汇报成*,说服新人投资购买产品。
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张XX在传销团队梁X、成XX的带领下担任*室长一职,其为了筹集买产品的资金,利*网络社交软件,虚构假名、地址等信息,以谈*爱*名义,以妹妹需要买手机、自己及母亲需要看病,买化妆品和*服为由骗取他人钱*。现已落实被告人张XX骗取被害人程XX1000元,骗取被害人余X6820元,骗取被害人王XX3320元,共计*取1114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成XX、高XX、李XX、李X、张XX组织、领导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的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产,扰乱经*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张XX以非法*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骗罪。公*机关*控梁*、成XX、高XX、李XX、李X、张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张XX犯诈骗罪,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依法*以支*。
关**告人成XX的辩护人认为成XX非主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其他同案犯及参与传销团伙人员均称成XX系该传销团伙的 V4 经*,寝室长将收到的现金*给成XX,成XX负责管*各个寝室长,故其系主犯,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不予采纳。关**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无实际获利*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在案证据均能*明*与传销组织人员购买茶多酚等产品,一单 4000 元,该费*交由寝室长,寝室长交给成XX,成XX再交给梁*,最后*梁X给下面人员发放工资和*成。从 V1 至 XX 等级,按照分红*、管*奖、直推奖、辅推奖分别**。从 V1 级别*单*直推奖 525 元,XX 级别*队内每单*分红* 7% 即 245 元,每个层级对应*出去的每单*品均有*成。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不予采纳。
本院在量刑时*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梁X、成XX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高XX、李XX、李X、张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2.被告人梁X、成XX、高XX、XX、李X、张XX到案后*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量刑情节,对六名被告人依法*以从*处罚。辩护人的相**护理由予以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五万*。(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2028年 12 月 23 日止;罚金*于*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成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五万*。(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2028年 8 月 23 日止;罚金*于*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高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民币三万*。(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4 年 5 月 8 日至 2027年 5 月 7 日止;罚金*于*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三万*。(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2027年 2 月 23 日止;罚金*于*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三万*。(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2027年 2 月 23 日止;罚金*于*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一万*;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一万*;数罪并罚,执行有*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二万*。(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4年 4 月 24 日至 2026年 1 月 23 日止;罚金*于*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梁X的违法*得人民币 152145 元*法*以追缴后*缴国*(其中荥阳*公**扣押 12200 元);被告人成XX违法*得人民币 86940 元*法*以追缴后*缴国*;被告人高XX违法*得人民币 7140 元*法*以追缴后*缴国*;被告人李XX违法*得人民币 9800 元*法*以追缴后*缴国*;被告人李X违法*得人民币 12040 元*法*以追缴后*缴国*;被告人张XX违法*得人民币 30000 元*法*以追缴后*缴国*;责令被告人张XX退赔被害人程XX损失 1000 元,退赔被XX余X损失 6820 元,退赔被害人王XX损失 3320 元。
二〇二五年*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