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自由贸易*验区郑*片区人民法*
刑事判决书
(2025)豫 0194 刑初 XXX 号
公*机关*南自由贸易*验区郑*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97 年 10 月 23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于 2024 年 11 月 9 日被郑*市公**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1 月 22 日经*南自由贸易*验区郑*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郑*市公**郑**区分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魏XX,XX律师*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吕X,XX律师*务所律师。
经*理查*,2024 年 11 月 2 日,一个小宾馆内,被告人刘XX明*是犯罪所得,仍将其名下的XX银行储*卡、XX银行信用卡、银行卡密码、身份证及手机提供给上线进行转移资金,期间配合刷脸验证。经*,案涉XX银行储*卡共计*账 299799 元,其中 149800 元*入案涉XX银行信用卡,案涉信用卡内资金*的 149616.33 元*转出。案涉储*卡、信用卡内分别*天津市公**蓟*分局冻结 150011 元、223.54 元。被诈骗人孙XX的被诈骗资金 100000 元*入案涉XX银行储*卡账户内。
2024 年 11 月 9 日,被告人刘XX主动到公**关*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伙同他人明*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其行为构成*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公*机关*控罪名成*,本院予以支*。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应*减轻处罚。刘XX犯罪后*动投案,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处罚。刘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处罚。刘XX系初犯、主动缴纳罚金*情形,在量刑时*情考虑。综合考虑刘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程*及其当庭认罪悔罪态度,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4 年 11 月 9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8 日止。罚金*缴纳。)
二、被告人刘XX名下案涉XX银行储*卡内冻结资金*五万*十一元*的十万**冻结机关*法*还被诈骗人孙XX,下余*项*案涉XX银行信用卡内被冻结资金,由冻结机关*法*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南XX郑*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五年*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