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上诉人 A 地产公司系案涉商铺所有权人,2016 年委托被上诉人 B 物业公司办理该商铺的租赁及租金收取事宜,双方未约定委托报酬,构成无偿委托合同关系。2020 年 10 月,B 物业公司与原审被告 XX公司就案涉商铺签订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后因 XX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B 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起诉,但仅主张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租金,擅自放弃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租金诉求,且在胜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导致该部分债权超过执行时效无法实现。A 地产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 B 物业公司支付全部欠付租金并赔偿损失,XX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一审法院仅支持了 A 地产公司部分诉求,驳回了要求 B 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A 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王振宇律师提起上诉。
二、办案经过
- 接受委托后,王振宇律师深入研究一审判决书、案涉委托合同、租赁合同、生效裁判文书等材料,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焦点:B 物业公司作为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应就 A 地产公司的租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针对一审法院认定 “无证据证明 B 物业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的结论,王振宇律师构建了清晰的上诉抗辩思路:首先,B 物业公司未经委托人 A 地产公司同意,擅自放弃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租金追索权,违反《民法典》中受托人应按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直接导致 A 地产公司丧失该部分租金的请求权;其次,B 物业公司在胜诉后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致使已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因超过执行时效无法实现,属于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的重大过失行为;最后,结合无偿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受托人存在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B 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与 A 地产公司的租金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理应赔偿。
- 庭审中,王振宇律师围绕上述要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详细阐释《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义务及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指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强调 B 物业公司擅自放弃租金诉求、未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同时,针对租金损失金额的计算,结合租赁合同约定的免租期条款,提出合理的核算依据,确保诉求金额合法合规。
- 面对被上诉人 B 物业公司未出庭应诉的情况,王振宇律师向二审法院全面提交证据材料,清晰梳理案件事实脉络和法律逻辑,助力法院准确认定 B 物业公司的过错及 A 地产公司的实际损失。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王振宇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 B 物业公司作为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放弃租金诉求、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显属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予以纠正。最终判决:
-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XX公司支付 A 地产公司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6 日租金 440236 元);
-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 B 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 A 地产公司损失 592500 元;
- 驳回 A 地产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各方分担。王振宇律师成功为委托人 A 地产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充分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