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装饰装修公司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装饰装修公司为被告位于天津市XX区的房屋进行室内装修,工程总价款42000元,按进度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装饰装修公司按约定入场施工,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并退场。被告先后向装饰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32000元,剩余10000元未支付。
装饰装修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讨剩余工程款,被告以“装修质量存在问题,双方协商以10000元抵扣维修费用”为由拒绝支付。装饰装修公司不认可被告的主张,认为装修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10000元及利息。被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孙启发律师代理此案。
孙启发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仔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明确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付款方式、竣工验收等约定,同时向被告了解装修工程的实际情况及双方协商抵扣维修费用的细节。为了掌握案件关键证据,律师指导被告收集了与装饰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沟通记录、装修现场照片、支付工程款的凭证等证据,证明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曾协商以剩余工程款抵扣维修费用。
庭审中,装饰装修公司主张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提交了施工记录、竣工验收单等证据。孙启发律师针对装饰装修公司的主张及证据进行了有力抗辩:首先,关于工程质量,律师提交了装修现场照片及被告与装饰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沟通记录,证明装修工程存在墙面空鼓、防水渗漏等质量问题,被告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向装饰装修公司提出,双方曾就维修事宜及费用抵扣进行协商;其次,关于工程款抵扣,律师指出,双方于2021年5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以剩余10000元工程款抵扣装修质量维修费用,被告于当日支付了6800元尾款,装饰装修公司向被告出具的收据明确载明“尾款结清,除空鼓以外其余质保”,能够证明双方已就剩余工程款抵扣维修费用达成一致,被告无需再支付剩余10000元工程款;最后,关于诉讼时效,律师强调,双方最后一次沟通及被告支付尾款的时间为2021年5月,装饰装修公司于2025年5月提起诉讼,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为了进一步印证答辩意见,孙启发律师申请法院对装修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但装饰装修公司拒绝配合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律师针对装饰装修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单提出异议,指出该竣工验收单并非被告本人签字,系装饰装修公司单方制作,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采纳了孙启发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装饰装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已就剩余工程款抵扣维修费用达成一致,且装饰装修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装饰装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为被告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充分体现了孙启发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辩护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