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2日清晨6时32分,七旬老人于XX乘坐丈夫王某某推送的三轮车,在天津市津南区某路段某小区门口横过道路时,遭遇高XX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击。事故造成于XX头部、胸部多处受伤,包括硬膜下血肿、急性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多根肋骨骨折、肺挫伤等严重伤情,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迅速介入调查,最终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XX及其丈夫无责任。然而,高XX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韩XX,二人此前系夫妻关系,已于事故发生前3天(2021年10月9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车辆归韩XX所有,且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事宜协商陷入僵局。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XX委托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XX、韩XX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9526.39元。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梳理案情,发现案件存在两大核心难点:一是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且已离婚,责任主体认定复杂;二是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赔偿责任划分无明确保险兜底。
为夯实证据基础,我协助当事人整理了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交管部门责任认定书、离婚协议等关键材料,并根据当事人伤情,依法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于XX右侧肋骨多发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营养期均为60日,该鉴定意见成为主张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的重要依据。
庭审中,被告韩XX辩称其已与高XX离婚,车辆归其所有但一直由高XX使用管理,投保义务也由高XX负责,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该抗辩,我结合《民法典》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提出:韩XX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及离婚协议约定的所有权人,系法定投保义务人,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过错责任应由其承担,其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认定高XX作为事故全责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韩XX作为车辆投保义务人,因车辆未投保交强险,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高XX赔偿于XX各项损失73946.93元,韩XX对其中6817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切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足额赔偿,保障了七旬老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