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管***有*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北京XX律师。
本案系陈X与某**公**委托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某**公**托孙XX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全**与一审、二审程*。
2022年3月16日,某**公**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第一社区居*委员会签订非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公**责某广*的物业管*服务事宜。后***公**头委托陈XX收该广*的物业费、水*费*相***,双***事实委托合同关*。
2024年4月11日,陈X出具亲笔书写的欠条一份,明*载明*因代收物业费、水*费*,截至2024年4月5日尚*某**公*65169元,约定于2024年6月30日前归*;若逾期未还,自愿承担一切法*责任*债权*追偿欠款产生的费*(包*但不限于*师*、诉讼费、保全**),并按每月2%的标准支*利*。欠条后*收费*单,陈X签字确认。
因陈X未按约定期限返还欠款,某**公**向**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 判令陈X返还欠款65169元,并以该金*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支*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支*之日止的利*;2. 判令陈X支*律师*5000元;3. 判令案件受理费*陈X承担,以上合计70169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某**公**托孙XX律师*理本案诉讼。
一审过程*,陈X未提出有*抗辩理由,一审法*经*理查**件事实后*为,双**实委托合同关*合法**,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交委托人,陈X逾期未返还欠款构成*约,应*担相**约责任。关***标准,因双**定的每月2%过高,依法*整为按LPR的1.3倍(即4.355%/年)计*;欠条中关**师**担的约定合法**,应*支*。据此,一审法*判决:1. 陈X于*决生效后*日内向***公***65169元*违约损失(以65169元*基数,自2024年7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4.355%/年*准计*);2. 陈X支*某**公**师*5000元;3. 驳回某**公**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半收取777元,由某**公**担100元,陈X负担677元。
一审判决后,陈X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公***诉讼请求,诉讼费*某**公**担。其上诉理由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有*,双**非债权*务关*,而是约定以代收物业费*抵某**公**付的工程*,其实际代收85169元,扣除工程*65169元*,已将剩余20000元*付某**公*;涉案欠条系受某**公**迫签署,其并不欠付任**项。
二审中,陈X提交三组证据,拟证明***公**付其工程*,分别*:1. 某经*店出具的收据及照片(拟证明**防盗门费*);2. 与某**公**业经*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修下水*水**费*争议);3. 与某**公***代表人及相**员的谈*录音(拟证明*方*意支*施*费)。某**公**上述证据的关*性及证明*的均不予认可,孙XX律师*合案件核心争议焦*,发表抗辩意见,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委托合同纠纷无关,不能*明*X的上诉主张。
二审法*经*理查*,一审认定事实无误,陈X提交的证据无法*到与本案争议焦*相**证明*的,不予认定。同时,陈X主张*条系受胁迫签署,但未提供任***证据佐证;其关**项*折抵工程*的主张,因某**公**予认可,双**就工程*问题另行解*。最终,二审法*驳回陈X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焦*为双**否存在合法**的委托合同关*、陈X是否应****公**还欠款及承担违约损失、律师*。本案中,某**公**未与陈X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结合陈X出具的欠条(明*载明“代收物业费、水*费”)及所附签字确认的收费*单,足以认定双***事实委托合同关*,该关*受法*保护,陈X作为受托人,负有*代收款项*交委托人某**公**义务。
陈X上诉主张*条系受胁迫签署、款项*折抵工程*,但均未提供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其应*担举证不能*法*后*。一审法*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过高*利*标准依法*整,既维护了某**公**合法**,又兼顾*公**则;二审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进一步**了一审判决结果,为某**公****现提供了充*的司**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