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郭X与被告徐X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5)津某某号。被告徐X委托天津XX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2024年5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某路段某小区底商的门脸房用于经营,租赁期限为3年,自2024年6月8日起至2027年6月7日止,月租金8334元。2025年6月2日,被告在未提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了案涉租赁房屋的门锁,导致原告无法进入房屋、无法继续正常经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最初提出四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二是判令被告赔偿房屋装修损失67000元;三是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5002元;四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结束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金额调整为10000元。被告徐X在律师协助下,明确表达了愿意与原告协商调解的意愿。
二、案件总结
本案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双方代理人及当事人充分沟通,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案件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
双方达成的核心调解协议内容如下:1. 原、被告于2024年5月7日签署的《租赁合同》于2025年10月14日正式解除,其余相关事宜参照16015号案件约定执行;2. 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了结,此后再无任何其他争议;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X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缴)。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既避免了后续诉讼程序的冗长耗时,又最大限度化解了双方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