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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交通事故案件,解正军律师辩护成功,助力被告人宋XX获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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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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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辩护观点全部被法院采纳 成功认定自首情节: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确认被告人事故后主动拨打120、委托他人报警、随救护车前往医院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成功促成并强调悔罪表现: 辩护人强调了被告人系过失犯罪、无前科,主观恶性较小。 最关键的是,辩护人协助或促使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获得了书面谅解。这一情节被法院明确认定为重要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核心量刑建议被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最终诉求,被法院完全采纳。

案件详情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X,曾用名:宋某,男,汉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人,住西昌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解正军,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一部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14日5时许,被告人宋XX驾驶川W××××号小型轿车并搭载同事徐某某,从西昌市川兴XX方向往安宁XX方向行驶。当日5时30分,当车辆行驶至西昌市航天大道长富XX路段时,撞到人行道上的被害人王XX,造成王XX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昌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宋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XX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随救护车以及病人家属至医院抢救伤员,并委托同车人员徐某某报警。之后王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XX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腹腔、盆腔脏器损伤致失血休克死亡。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XX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诉请我院判处。

被告人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XX有自首情节;系过失犯罪、无违法犯罪前科;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4日5时许,被告人宋XX驾驶川W××××号小型轿车并搭载同事徐某某,从西昌市川兴XX方向往安宁XX方向行驶。当日5时30分,当车辆行驶至西昌市航天大道长富XX路段时,撞到人行道上的被害人王XX,造成王XX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昌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宋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XX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随救护车以及病人家属至医院抢救伤员,并委托同车人员徐某某报警。之后王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XX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腹腔、盆腔脏器损伤致失血休克死亡。经鉴定:川W××××小型轿车转向、制动、灯光照明系统所检项目未见异常。到案后,被告人宋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宋XX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谅解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X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宋XX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宋XX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随救护车以及病人家属至医院抢救伤员,并委托同车人员徐某某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书面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西昌市司法局经过社会调查评估后建议对被告人宋XX适用缓刑。对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对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21-01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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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正军律师,四川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现任职于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四川凉山法律服务市场。律师拥有高级工程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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