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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帮助西XX景洪市工伤工友拿到33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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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西XX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西劳人仲案字〔2025*


案件事实:

一、20244月,劳动者入职某建筑公司位于西XX的某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建筑工人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二、2024611日,劳动者在工作时受伤,随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5天。同年9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伤害情形属于工伤。

三、20253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者伤残等级为八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社保中心核定其停工留薪期为2024611日至1210日,共计6个月,并已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待遇。

四、20254月,劳动者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仲裁委员会认为: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项目总包方(被申请人)虽为整个工程项目投保了“项目工伤保险”,并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事故发生后,其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作为用人单位,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受伤后未再返岗,双方长期处于“两不找”状态,应视为劳动关系已于停工留薪期届满之日(20241210日)解除。

关于各项请求:

经济补偿金:虽符合支付情形,但因劳动者未能举证证明其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缺乏计算依据,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拖欠工资:劳动者提交的“工资结算清单”形式不合法,无法证明欠薪事实,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护理费:劳动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或医院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停工留薪期工资:社保中心已核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因双方均未有效举证工资标准,仲裁委员会参照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183元计算,支持金额为49,098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规定,八级伤残为1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2023年度标准8023/月计算,支持金额为144,414元。

其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属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本案不作裁决,由双方另行申报。


仲裁委员会裁决:

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1210日解除;
二、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劳动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9,09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4,414元。
以上两项合计:193,512元。
三、驳回劳动者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段XX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领域工伤待遇纠纷,揭示了“项目工伤保险”与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之间的关系。

项目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全部责任:为建设项目购买工伤保险(项目险)是总包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其主要覆盖的是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部分(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法律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公司误以为投保即可完全免责,是其败诉的关键。

“两不找”状态的解除认定:仲裁委员会将长期“两不找”状态认定为劳动关系已于停工留薪期满后解除,并以此时间点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终结的认定惯例。

对于工伤劳动者而言,即使项目投保了工伤保险,也应清楚自己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法定的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本案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配合办理工伤保险报销,西XX的工伤工友合计拿到33万元左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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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是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云南省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副会长,昆明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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