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江门市某某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机公司”)因与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器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诉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某某电机公司主张,其与案外人达成电机供货合作,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某某电器公司向其开具面额为207990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该支票因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为追回票据款项及相应利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某电机公司委托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黄昊镔律师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诉前调解及诉讼程序,依法行使票据追索权。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告某某电器公司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案涉空头支票对应的票据金额及利息。黄昊镔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介入案件,先参与诉前调解推动纠纷化解,调解未果后,详细梳理案件事实,调取并整理采购订单、送货签收记录、支票原件、银行退票证明等相关证据,深入研判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庭审中,黄昊镔律师作为某某电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清晰阐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精准举证佐证核心主张:重点提交支票原件、银行退票证明,证实被告开具空头支票的事实及原告票据权利的合法性;结合票据法相关规定,明确论证原告行使票据追索权符合法律条件,被告除应支付票据金额外,还应支付自提示付款日起的相应利息,有力反驳被告“不应承担利息”的抗辩意见。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完全采纳了黄昊镔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某某电器公司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0799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圆满实现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诉求。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研判争议焦点,制定多元维权策略:黄昊镔律师深入剖析票据追索权纠纷的核心矛盾,精准把握“票据合法性”“利息主张依据”两大关键要点,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先推动诉前调解高效化解纠纷,调解未果后及时调整策略,制定科学的诉讼方案,兼顾效率与权益,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2. 专业履职,精准举证抗辩助力胜诉:代理过程中,黄昊镔律师全面梳理、整合本案证据,重点夯实支票、退票证明等核心证据的证明力,熟练运用票据法相关规定,庭审中逻辑清晰、重点突出地发表代理意见,有力反驳被告的不合理抗辩,清晰阐述原告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娴熟的庭审应变能力,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全部代理主张。
3. 全程护航,高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黄昊镔律师全程参与本案诉前调解、立案、庭审等全部程序,始终立足当事人核心诉求,精准把控票据权利行使期限,依法维护原告的票据追索权,高效推进案件审理进程,助力当事人顺利追回全部票据款项及利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彰显了律师的专业素养、责任担当与高效履职能力。
